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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日前出臺《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房屋安全管理責任,完善了危險房屋相關治理制度、監督機制和救濟渠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就該辦法的實施背景、治理要求和監督管理進行進一步解讀。
目前,天津市已經確認的危險房屋共263幢、38151平方米,約佔既有房屋總量的0.01%。隨著房齡的增長、房屋的逐漸老化,如果缺乏日常維修保養和不正當使用,部分房屋可能會形成新的危險房屋。
《辦法》明確規定了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危險房屋的鑒定、治理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但是農村危險房屋的管理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目前,房管部門已對確認的263幢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下發了《危險房屋通知書》,責令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確保人身財產安全。在雨季和冬季組織做好安全查勘,定期巡查,實施重點監控。
《辦法》明確危險房屋可以依法進行恢復性重建,規定需要整體拆除的單體危險房屋,具有合法權屬證明的可以按照原佔地面積、原建設規模、原建築高度進行恢復性重建。危險房屋的重建應當符合天津市規劃要求,用地性質不得改變,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計算或者延期。
《辦法》還設立了房屋安全信息檔案制度等『6項制度』。(記者邵雋通訊員吳梅尹振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