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1月8日,記者從和平區法院瞭解到,爲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彰顯現代司法文明,按照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文明化的要求,經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與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研究,共同制定《進一步加強刑事被告人人權保障提升司法文明的若干規定》。
和平區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張麗介紹:“長期以來,在我國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穿着帶有看守所標識的囚衣、剃光頭、戴戒具出庭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特別是近年來,審理涉嫌一些高官犯罪,可以穿西服,穿便裝,不剃光頭、不戴戒具,體面出庭受審與涉嫌犯罪的普通公民穿囚衣、剃光頭、戴戒具受審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引起公衆熱議,也引起了我們的思考。從無罪推定的原則看,這種現象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趨勢和現代司法文明。而且在刑事訴訟中,我們過於強調被告人的義務,而忽視了對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去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加強人權司法保護。市高院提出了司法服務優質化、司法工作標準化、司法形象文明化、司法隊伍專業化的目標要求,也是該院努力的方向。在去年12.4我國第一個憲法日後,開始認真調研、反覆討論研究,制定了這個規定,目的就是把刑事審判作爲落實“司法形象文明化”要求的一個突破口,從尊重和保障被告人人權入手,以法庭爲最重要載體,力圖更加全面加強被告人權利保障,彰顯現代司法文明。《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審判人員、司法警察、管教人員應當公正、文明執法,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人格尊嚴,對被告人不得實施人身侮辱行爲。
二、司法警察提押、看管被告人時,應防止被告人脫逃,保證被告人人身安全。
三、看守所不得強行給被告人理剃光頭,但本人要求的除外。
四、開庭審理時,不得要求被告人穿着具有監管機構特徵或附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飾,被告人可以穿着自己的正裝或便裝參加庭審活動。爲維護法庭的嚴肅性,以下幾種服飾應予禁止:
(一)背心、短褲等過於暴露的服裝;
(二)表明特定身份的制式服飾;
(三)有色眼鏡、帽子等遮擋面容的配飾;
(四)喜慶、喪葬服飾;
(五)其他同法庭氛圍嚴重相悖的服飾。
五、被告人如無適合出庭的服裝,應由看守所負責提供。
六、開庭審理時,應當爲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籠,但以下幾種情形除外:
(一)被告人有脫逃可能的;
(二)涉黑、涉惡或被告人有嚴重暴力傾向的;
(三)被告人有自傷、自殘可能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況不宜解除被告人戒具的。
七、開庭審理時,應當爲被告人提供桌椅、紙筆,方便被告人記錄各方發言,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辯護權、陳述權等訴訟權利,但有安全隱患情形的除外。
八、庭審時間較長的,應保證被告人必要的就餐、休息時間。
九、法庭應配備急救箱。對體弱多病、行動不便或有其他原因不宜長途押解的被告人,可在看守所附近設立的法庭開庭審判。
十、在審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時,實行圓桌審判方式,營造緩和寬鬆的庭審氛圍。
十一、對未成年被告人,法庭可結合其身心特點,安排心理諮詢師進行心理疏導。
十二、上述規定,在押被告人由看守所負責告知,未被羈押的被告人由法院負責告知。
十三、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