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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天津政務網,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擬定的《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併發布通知。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本次修改過的《辦法》相較於2013年12月31日發佈的《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有了一些變化,但變化不大!其中,人們最關心的“久搖不中”問題,未作出規定。

昨天,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公佈了參加本期增量指標配置的申請編碼共有510874個,其中個人申請編碼507369個,企業和團體申請編碼3505個。本月計劃配置小客車增量指標共8743個,以搖號方式向單位和個人配置普通車增量指標4538個;以競價方式向單位和個人配置普通車增量指標3343個。這也就意味着2015年小客車總量調控又開啓了新的一輪的“競爭”。加之,近日今年修訂過的《辦法》出臺,大家不禁想問,到底這次新出臺《辦法》都有哪些改變呢?

相比較2013年12月31日發佈的《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本次《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對小客車調控的具體細則基本未作改變,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更新小客車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更新指標。社會團體、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新增、更新小客車應當申請小客車指標。
增量指標以12個月爲一個配置週期。每個週期配置額度爲10萬個,按月度分配,並不得跨週期配置。增量指標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個配置週期內,以搖號方式配置的節能車增量指標爲1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爲5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爲4萬個。單位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2%,個人增量指標占配置額度的88%。
去年,媒體曾報道2015年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會對“久搖不中”等現象作出針對性規定,但在本次公佈的《辦法》中,並沒有提及這一問題。
北老師這次就帶着大家一起分析一下,今年修訂過的《辦法》都有哪些變化?
1.去掉了“暫住證”表述
在對申請增量指標的個人資格規定中,去年的《辦法》中包括:“持有效本市居住證或者暫住證,並在本市連續兩個年度以上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本次《辦法》中去掉了“暫住證”,改爲“持有效本市居住證,在本市近24個月以上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從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正式啓動外來人口居住證申領和發放工作,實行多年的暫住證將不再辦理,這一修訂也符合本市戶籍管理的最新變化。
2.公共事業專用車輛無需參加搖號競價
在不需要參加搖號和競價即可取得增量指標的機動車類型中,去年的規定是“單位需要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今年《辦法》中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公共事業專用車輛”,並明確公共事業專用車輛是指“用於公共事業並符合《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的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中“專用客車”分類的小客車”。
今年《辦法》中還明確增加了由“市編辦負責審覈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信息”這一表述。
3.單位辦理營運小客車登記辦法有變化
去年的規定是:“單位需要辦理使用性質爲“租賃”的營運小客車登記的,申領指標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今年的《辦法》中去掉了這一表述。此外,對於需要辦理營運小客車登記的,增加了”每年新增指標額度由行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這一表述。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爲“出租客運”、“租賃”、“教練”等的小客車。
4.新增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車輛處置規定
今年《辦法》中增加了第五十三條,即“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車輛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此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意見》明確,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意見》指出,對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規範處置。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要制定處置辦法,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當然,面對當下小客車總量調控“競價價格過高”、“久搖不中”等現象,許多網友都有着衆多的質疑!下面讓我們看看網友的質疑與天津交通運輸委員會的回答,也許這問題也是你正關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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