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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王某在地鐵站推銷安利產品時,與路人遲某發生口角並互毆,王某將對方打成輕傷。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
豐臺法院判決認定,2013年10月3日12時許,王某在地鐵4號線公益西橋站內,因推銷產品與男子遲某發生口角後互毆。王某將遲某打傷,致遲某鼻骨骨折伴明顯移位、右足趾骨骨折,經鑑定爲輕傷。一審期間,王某繳納賠償款1000元。
遲某稱,當天他與家人一起準備出地鐵站時,王某向他們推銷安利產品。“我再三推說不需要,他依舊向我推銷。”遲某說,發生口角後,他先用手推了王某胸口一下,王某打了他鼻子一拳,雙方繼而發生肢體衝突。王某用拳打了他鼻子和眼睛、手腕,並用腳跺了他的腳。
王某則稱,他向遲某一家介紹自己是做安利的,遲某直接跟他說“滾”。他接着介紹產品,遲某又說了一句“滾!”他問遲某有沒有素質,隨後發生爭吵。遲某追打他,他還手,後被遲某踢得頭暈就昏迷了,醒來後打電話報警。
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賠償遲某2.2萬餘元。王某上訴認爲量刑過重,民事賠償數額過高。
二中院認爲,王某主動投案,且在一審宣判前能如實供述,應當認定爲自首。法院終審改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民事賠償部分維持原判。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