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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因無照擺攤被查處,李某持刀將協同城管執法的保安扎成重傷二級。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8月8日9時許,23歲的李某在豐臺區菜戶營東街黎明早市北門無照擺攤時,被豐臺區城管監察大隊右安門街道分隊查處。李某不滿,手持尖刀將協同執法的保安員黃某扎傷,造成黃某腹壁皮膚軟組織裂傷,小腸破裂及腹腔積血。後經法醫鑑定爲重傷二級。案發後次日,李某向豐臺公安分局刑事偵查支隊投案自首。
受審時,李某表示認罪。在法院主持下,李某與黃某達成調解協議,李某賠償黃某經濟損失共計4萬元,黃某對李某的行爲予以諒解。
豐臺法院認爲,李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處罰。鑑於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故對其減輕處罰;李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