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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中年男子在魚池釣魚時,被上方的高壓電流擊中,最終不治身亡。誰來承擔責任呢?北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某供電分公司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承擔50%的賠償數額,魚池承包經營者負30%責任。
中年男子汪某喜歡釣魚,事發當日,他來到郊區某村的一個養魚池垂釣。在花50元錢買了釣魚票之後,他開始在魚池邊尋找合適的垂釣位置。這個魚池是男子徐某承包的,因被徵地,徐某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補償協議書,並領取了補償款,但他始終未依約騰清魚塘。在魚塘邊的上方架設有一道110千伏的高壓線,電力公司在附近設立了警示標誌。當汪某持魚竿來到高壓線下時,魚線甩到了高壓線上。瞬間,他被強大的電流擊中,周身多處被燒傷。雖然很快被送到醫院搶救,但他還是在十幾天後死亡。
由於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死者家屬將某供電分公司和魚池的承包人告上法庭。他們認爲,供電分公司是事故發生地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應對汪某的死亡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徐某作爲養魚池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請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07萬餘元,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爲,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本案中,事故發生地上方架設的高壓輸電線路的經營者爲被告某供電分公司,線路電壓等級爲110千伏,系高壓輸電線路。供電分公司作爲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無過錯責任。雖然被告徐某領取了佔地補償款,但村委會及證人證言均證實,事發時其尚未交回承租魚塘,其應承擔魚池承包人責任。故徐某在高壓線下經營垂釣業務,且對受害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後,法院判供電分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徐某承擔30%的責任,另外20%的責任由受害人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