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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少年與伙伴進入鐵路線玩耍時,意外被高壓電擊傷致殘。事發後,少年與鐵路部門對簿公堂,索賠損失。日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沒有封閉編組場,使原告得以隨意進入,存在一定過錯;原告不顧警示標志進入危險區亦有過錯。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判令被告承擔49%責任,賠償原告184萬餘元。
2011年5月的一天,時年14歲的少年李某與幾個小伙伴一同進入未封閉的天津鐵路塘沽站新港編組場,幾個孩子跨越五股鐵路線路後,李某爬到停留列車上的集裝箱頂部,不想,被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放電燒傷。後經全力搶救,李某雖然保住了性命,但身體多處燒傷並雙下肢截肢,造成六處傷殘。事發後,李某在父母的支持下就此事起訴至法院,要求鐵路部門賠償各項損失400餘萬元。案件審理期間,由於受害人李某治療尚未結束,致使鑒定不能。2012年6月25日,李某提交先予執行申請書。法院裁定被告鐵路部門先行給付李某治療費18萬元。之後,本案中止審理。2013年9月,李某再次申請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本案恢復審理。
訴訟中,被告鐵路部門辯稱,一、原告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原告進入鐵路編組場和攀爬列車上的集裝箱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原告為了跳到另一個集裝箱上,想要伸手拽住頭頂鐵繩(實際是高壓接觸網導線),是原告觸電受傷的直接原因。二、被告在本案中沒有過錯。該編組場四周警示標志齊全,場內接觸網支柱上均設有『高壓危險』的警示標志,能夠起到警示作用。而原告已經14周歲,對警示標志的內容及攀爬列車和高壓電的危險性應當有完全的認知能力。事故發生後,鐵路員工積極施救,並墊付了醫療費29萬餘元。三、本案是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被告依法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因此,被告同意承擔20%以內的賠償責任。
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被告鐵路部門是從事高速運輸的高危企業,且事發場站內設有密集的高壓電網,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履行安全防護義務,而被告沒有封閉編組場,可以使原告隨意進入,故可以認定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在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基礎上加大賠償責任。而李某受傷時已滿14周歲,應該對場站內『禁止入內』、『高壓危險』等警示標志有所認知,故應當能夠預見自己攀爬到集裝箱頂部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因此其自身也具有過錯;李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教育未成年人遠離高度危險作業場所、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監護職責,導致原告觸電受傷致殘,在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上有重大過錯。最終,法院依法認定,原告李某及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應當承擔次要責任,但為了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被告承擔全部損失49%的賠償責任為宜。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鐵路部門賠償原告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84萬餘元,扣除原告借支的醫療費29萬餘元和被告已經支付的後續治療費18萬元,實際再賠償137萬餘元。
法官提醒
結合此案,承辦法官提示,根據我國《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不同電壓的高壓線下均需設置不同范圍的保護區,電壓越高其保護區范圍越大。換言之,高壓線下存在一定的放電區域,沒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普通人,即使不直接觸碰高壓線網,在較近的距離范圍內也會被高壓線放電擊傷。因此特別提醒市民一定不要在距離高壓線過近的地方從事作業,特別是未成年人不要在高壓線附近玩耍,避免造成巨大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