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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1月15日報道,法國《沙爾利週刊》14日大肆擴印發行遭恐怖襲擊後的首期雜誌,由原來的只有3萬份的印量擴印至300萬份。該刊繼續刊載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畫,在其封面刊出流淚的、所持牌子上寫有“我是沙爾利”字樣的穆罕默德。此舉被伊斯蘭世界認爲是對伊斯蘭教先知的褻瀆,引發多國強烈憤慨和抗議。
《沙爾利週刊》遭襲以來,全世界對《沙爾利週刊》及其人員寄予深刻同情,人們紛紛譴責恐怖分子的暴行。恐怖分子的暴行激起全世界人民的憤怒,激起各國對暴恐行徑的嚴密防範與嚴厲打擊。可是,就在世界各國、全世界人民同仇敵愾的當下,《沙爾利週刊》還在繼續刊載被伊斯蘭世界認爲是對伊斯蘭教先知褻瀆的漫畫。《沙爾利週刊》之所以這麼做,據說是要捍衛其所聲稱的言論自由。但是,你有言論自由,別人就得接受你的侮辱和冒犯嗎?更爲重要的是,《沙爾利週刊》所一直引以爲豪的“嘲諷一切”真的屬於言論自由嗎?其實,《沙爾利週刊》也好,它的擁躉也罷,都是誤讀了言論自由,敗壞了言論自由的形象與聲譽。
不錯,言論自由是一項公民權利,但是不要忘了,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這纔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是有底線的,言論自由不是說什麼都行,畫什麼都中。如果言論自由就是說什麼都可以,畫什麼都中,那麼你想想看,誰最高興?恐怕那樣的話,恐怖分子最高興了,他們就不必偷偷摸摸、鬼鬼祟祟地製造輿論和輿論影響了,那他們就會堂而皇之地出版報刊,或者利用現有報刊,大模大樣大搖大擺地撰寫文章、塗塗畫畫,到處煽風點火,製造事端了。
另外,我們必須認清嘲諷的本質。嘲諷和通常所說的言論不同。嘲諷是指嘲笑諷刺,它帶有攻擊性,是種“語言暴力”,必然損害他方權益,所以嘲諷僅適用於特定對象和場合,偶爾爲之,或許無傷大雅,但長此以往,就會淪爲鄙俗、惡俗乃至違法、犯罪。嘲諷的這種語言暴力性決定了它無法構成人們的一項普適權利。以此之故,言論自由絕不是嘲諷的免責條款。很多國家法律都規定有言論自由,但是你看哪個國家的法律規定嘲諷自由了?沒有的事,也不可能的事。言論可以自由,嘲諷不可以自由,“嘲諷一切”是一種錯誤價值觀,屬於痞子行徑、痞子做派、痞子文化,它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無論是從反恐的角度看,還是從言論自由的角度看,劫後餘生的《沙爾利週刊》繼續刊載穆罕默德的漫畫都是不負責任的、不明智的。要實現全球安寧、天下太平,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族羣的人要學會彼此尊重,學會彼此包容。以嘲諷來論,彼此尊重就不要嘲諷對方,當然,遭到嘲諷的一方也不要太過計較;彼此包容就要包容對方的信仰,不去觸犯對方的禁忌,當然遭到觸犯的一方也要寬懷大量,不要太在意。
文/李嶽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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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