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據報道,交通部《關於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改革的意見》日前正式出臺,收費公路體制等領域的改革將取得突破。
這個意見是圍繞“大交通”而制定的,收費公路體制改革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但這部分最受輿論關注,因爲收費公路體制機制暴露出諸多問題,被輿論詬病多年。公衆期待通過改革這把“手術刀”去掉公路管理體制上的“瘤子”,但從該意見來看,似乎難以讓人樂觀。
這次改革所謂的“突破”,具體講是對政府投資的收費公路實行收支兩條線,通行費收支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對採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及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經營性高速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儘管新模式相比舊模式是一種進步,但坦率地說,這次改革步子仍不大。
衆所周知,很多公共收費項目早就實現了收支兩條線管理,以避免“暗箱操作”。如今,意見才提出政府投資的收費公路實行收支兩條線,這隻能說明該領域改革嚴重滯後,相比過去是進步,但相比其他收費項目並不算進步。至於經營性高速公路要實行特許經營,究竟與現有管理模式有沒有實質區別,還有待觀察。
顯然,此次對收費公路管理模式雖有所改變,但是離公衆的期待仍有較大距離,比如,公路投資體制如何突破“統貸統還”模式;改革公路審批體制來遏制政府還貸公路隨意“變性”爲經營性公路;改革監督體制把收費權真正關進“鐵籠子”……
收費公路長期被輿論詬病的原因之一,是收費公路沒有嚴格依法收費,而是到期後繼續收費。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對還貸公路收費年限有明確規定,但很多地方政府卻不遵守,而是以“統貸統還”爲藉口繼續收費。如果不破除“統貸統還”,永遠都會拿“老路”收費來補貼“新路”,收費會沒完沒了。
所以,應該改革公路投資體制,明確政府投資責任,破除“統貸統還”。之所以會出現“統貸統還”,一方面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這樣的規定,另一方面是公路建設存在資金缺口,通過“統貸統還”來彌補。
收費公路被詬病的原因之二,是很多政府還貸公路“變性”爲經營性公路。根據規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和20年;而經營性公路收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和30年。不少地方政府爲了多收費,就想方設法把政府還貸公路變成經營性公路。如某條高速公路經測算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收費年限爲12年,但批准的收費年限卻爲30年。這暴露出兩個問題:一是通過給公路“變性”延長收費年限;二是收費年限審批不合理。因此,必須通過改革,約束公路“變性”,制約審批環節。
收費公路被詬病的原因之三,是一些地方政企不分。要麼管理部門和公路公司是一家,要麼管理部門負責人也是企業負責人。但此次意見沒有涉及這些問題。
一言以蔽之,公衆期待收費公路改革不斷向深水區推進,向關鍵問題“開刀”,同時也期待有關方面參照民意訴求早日修改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