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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作爲天津首個有關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其頒佈實施將從法治層面爲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近日,北方網新聞會客廳特別邀請到天津市工信委法規處、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運維檢修部的有關負責人,就《條例》的內容和特色以及發揮的作用進行一一解讀。
主持人:我們本次訪談邀請到的嘉賓是天津市工信委法規處處長馬峯、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運維檢修部副主任程平、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運維檢修部檢修一處處長周文濤和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運維檢修部主管劉玄,歡迎大家。首先要請問馬峯處長,爲什麼要制定本《條例》,《條例》出臺具有哪些地方特色?

馬峯:市人大本次立法一是充分考慮“外電入津’和建設美麗天津的需要。“十三五”期間,本市將加快“外電入津”進程,建設錫盟至山東、蒙西至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壓工程。同時,還將加大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加快充換點設施建設,進一步提升電網運行和輸送效率,確保市民享受到更加優質、方便、可靠的用電服務;二是加大非法侵害電力設施的打擊力度。針對電力設施具有點多、面廣、線長、裸露野外等特點,進行更爲有效的保護,避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和可靠供電事故的發生;三是確保電力安全和穩定運行,避免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
近年來,陝西、上海等省市先後發生了因電力設施遭受破壞導致的大面積停電事件,本市毗鄰首都北京,還承擔着對首都的保電任務,當前本市電力設施保護形勢也是十分嚴峻,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風險始終存在;四是進一步落實電力設施保護監管職責。妥善解決電力規劃和建設中存在的徵地難、拆遷難、補償協調難、維護難等突出問題;五是電力工業實行政企分開後,電力公司作爲企業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從事電力生產經營活動,不再具有行政職能。需要進一步創新執法體制機制,加大對行政違法行爲的日常監管力度,充分發揮電力企業的專業技術優勢,提高電力行政執法工作成效。
總體上看,本市電力設施防盜竊、防外力破壞風險處於可控狀態。但是,電力設施保護點多、線長、面廣,工作難度較大。目前,本市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仍然面臨一些突出問題,需要引起充分重視。

程平:近年來,國內外由於輸電線路遭受破壞導致的大停電事件屢有發生。2003年8月14日,美國東北部和加拿大聯合電網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事故起始於線下樹木引起的短路。這次停電波及美國和加拿大多個城市,經濟損失高達300億美元,影響5000萬人的正常生活。
2012年6月17日,陝西西安因爲工人在拆除施工吊籃時違章作業,造成110千伏線路故障。事故導致8座變電站失壓,停電用戶29000戶。陝西省委、省軍區、廣播電視局、省人民醫院等重要用戶受到影響。
2014年6月18日16時,國網甘肅電力所轄330千伏嘉峪關變電站110千伏嘉漢線、果漢線,由於線下彩鋼板房屋颳倒導線致故障跳閘,造成330千伏嘉峪關變電站所供15座110千伏變電站停電,嘉峪關、酒泉地區損失負荷9.2萬千瓦,停電用戶17.227萬戶,形成大面積停電事故。
天津是我國四大直轄市之一,是北方重要的經濟中心,地理位置毗鄰首都北京。如果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不僅會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且有可能產生較大的政治影響。近年來,本市電力設施保護形勢十分嚴峻,外力破壞和違法侵害電力設施的行爲時有發生,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風險始終存在。
例如2011年一條220千伏(楊屈一)線由於吊車種樹導致線路掉閘,造成楊柳青發電廠一臺60萬千瓦發電機停電。2013年4月一條220千伏(吳陳線)被吊車施工碰線,8月又被線下廢品收購站漂浮異物導致故障,造成了河西區大量地區停電,嚴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羣衆情緒激烈,險些引發羣體事件。2013年5月人民醫院雙電源被施工挖斷,造成人民醫院全院停電,威脅了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造成了較大社會影響。
2013年9月更是由於變電站外違章建築的彩鋼板屋頂被大風颳到一座220千伏(張貴莊)變電站內,砸壞變電設備,造成220千伏(張貴莊、務本、蘭清道)三座變電站全停,市區大量用戶停電。進入2014年以來,外力破壞故障更是頻發,2014年以來,本市10千伏及以上線路發生外力破壞近百起,發生盜竊電力設施案件80餘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上百萬元。影響了天津全市正常供電,嚴重危害了全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2014年7月16日,京津塘高速公路改造,施工人員不執行電力人員要求,一輛打樁機強行施工,造成220千伏衛昆線停電,8月17日凌晨220千伏張貴莊站由於線路下方廢品收購站的錫箔材料被大風颳到導線上造成了220千伏白張一線、張蘭一、二線掉閘,嚴重影響了市區北部、東部供電安全。當前,本市線下共存在違章建築594處、3600餘間,施工點93處,違章堆物202處,違章樹木1300處、15.6萬餘棵,嚴重危及電網安全。
主持人:請馬處長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條例》的起草過程?
馬峯:在市人大有關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的指導與幫助下,工信委會同市電力公司自2010年起成立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立法起草小組,開展了起草、調研、論證、專項課題研究等一系列起草工作。學習借鑑了上海、浙江、重慶、山西、湖北等省市電力設施保護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主要制度研究報告》、《電力設施保護立法參考資料彙編》、《本市電力設施遭受外力破壞故障技術調查彙編》、《非法侵犯電力設施案例選編》等資料和研究成果。《條例》自2011年起均列入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計劃項目,2014年被列爲審議項目。在充分聽取電力企業、用戶和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意見基礎上,數易其稿,2014年5月形成了草案正式報送市政府。《條例》於2014年8月29日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提請市人大審議,工信委在市人大財經委、法工委和法制辦的指導與幫助下,認真研究和學習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意見,積極配合做好審議工作,《條例》於2014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審議,2015年1月1日正式頒佈實施。
主持人:本《條例》中所界定的電力設施有哪些?電力設施的保護具體要求有哪些?

劉玄:電力設施是指對社會提供服務的發電廠、變電站、電力線路及其有關輔助設施,還包括風力、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包括計量裝置,電動汽車使用的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從使用狀態上可分爲建設中的電力設施、投入運行正常使用的電力設施、檢修的電力設施和備用狀態的電力設施。本次《條例》補充了部分內容,第一,結合電力設施範疇的變化,將新能源等電力設施納入電力設施保護的主體,將風力、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計量裝置,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納入保護範圍。第二,《條例》增加了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電力線路保護區域,這一規定將爲特高壓線路保護提供有力保障。
劉玄:電力設施的保護有這樣一些具體要求。首先是電力規劃和建設的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了市電力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根據電網建設和改造要求,組織編制全市電力空間佈局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編制區、縣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電力空間佈局規劃有效銜接,對規劃電力設施和電力高壓走廊用地進行控制和預留,相關規劃調整涉及電力設施時,應當徵求電力主管部門意見。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爲:(一)侵佔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徵收的土地;(二)塗改、移動、損壞、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三)破壞、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四)其他阻撓或者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爲。
其次是着重強調電力企業巡檢權受法律保護,本《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電力企業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以及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第三是詳細規定了電力設施保護的禁止行爲。《條例》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爲:(一)擅自進入發電廠、風力及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場所、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二)擅自移動或者損害計量裝置、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附屬設施;(三)擅自在變電站圍牆向外延伸三米的區域內,搭建建築物、開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危及發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五)影響發電、變電專用的鐵路、公路、橋樑、碼頭的使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爲。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爲:(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空中漂浮物體;(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纜、廣告牌等設施;(四)利用杆塔、拉線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或者作起重牽引地錨;(五)在杆塔、拉線基礎的規定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線上的器材;(七)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誌;(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爲。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爲:(一)興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挖掘漁塘、水池,垂釣;(三)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四)導致導線對地距離減少的填埋、鋪墊;(五)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稈、燒荒;(六)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行爲。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竹子,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興建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工程施工、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三)高度超過四米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四)小於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五)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六)其他可能危害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作業或者活動。第十八條 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基礎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預留通往杆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於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的通行;(二)不得影響杆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修築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護坡;(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主持人:《條例》出臺後怎樣加強和改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周文濤:一是嚴格落實電力企業保護電力設施應履行的職責。電力設施遭到破壞將影響電網安全,更重要的是它危害的是全市老百姓的公共利益,威脅的是全社會的公共安全。作爲電力設施的管理人,首先應當依法履職盡責,確保供電安全,一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各項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二根據架空電力線路穿越地區人員、車輛和機械活動情況,增設安全警示標誌;三按照國家規範和技術標準,定期巡視、維護、檢查電力設施及保護區域,爲社會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四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巡查隊伍力量,配合電力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爲進行查處。五在電力設施遭到外力破壞,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按照規定立即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及時啓動應急預案,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
二是依法配合市電力主管部門和區、各縣電力主管部門依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一配合電力主管部門開展電力線路保護區施工行政審批工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配合施工企業制定施工方案,免費爲施工單位提供安全監護,將事後處罰變爲事前防範,配合主管部門打擊違法施工作業。
三是配合電力主管部門開展下列違法行爲清理活動。《條例》第十三條(三)擅自在變電站圍牆向外延伸三米的區域內,搭建建築物、開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四條(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空中漂浮物體;(五)在杆塔、拉線基礎的規定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開挖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第十五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一)興建建築物、構築物;(二)挖掘漁塘、水池,垂釣;(三)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四)導致導線對地距離減少的填埋、鋪墊;(五)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稈、燒荒;(六)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