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年關將至,多地再現農民工“討薪潮”:山西太原“民工討薪命喪派出所”事件未消,山東濟南、湖南武岡等地農民工討薪事件再起。(新華網)
農民工“討薪”並非一件新鮮事。縱觀這些年的農民工“討薪”事件,其過程真可謂“漫長”,有的甚至可長達幾年;其討薪方式真可謂“新鮮”,“拜河神討薪”“堵路討薪”,更有甚者“縱火討薪”“跳樓討薪”。衆人在驚歎與惋惜農民工“別出心裁”的討薪方式時,更應深思爲何“農民工討薪難,難於上青天”?
誠然,此次再現的農民工“討薪潮”與當前我國經濟增速下行、房地產市場遇冷有一定的關聯性,但是這並不足以解釋緣何“年年幹活年年欠,年年討薪年年難”?其實,這艱難的農民工“討薪”歷程,反映的是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上存在“缺口”,突出表現在“法律缺口”上。因此,筆者認爲要補好“漏洞”,補齊“短板”,用法律攻破農民工“討薪難”。
“立法”當先行。雖然,目前我國已經有明確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款,但是這些“條條框框”並不能夠滿足農民工維權的需要。這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農民工的權益“拖不起”,幾千元的工資怎能承受住幾年長征式的“討薪”歷程。因此,立法部門應立足於農民工維權的實際情況,加強立法,在正常維權的法律基礎上,對農民工討薪有個新的規定,以便能夠儘量減少這種維權的週期和程序,使農民工的權益得到“高效”維護。
“執法”應嚴格。其實,從中央到地方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備的農民工維權法律體系,並且自2011年起,“惡意欠薪”被寫入刑法修正案,這爲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刑法的保障。但農民工“討薪”問題之所以屢禁不止,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爲此,當前必須建立起法院、公安、人社、住建、工會等相關部門的長效機制和聯動機制,形成解決農民工“討薪難”問題的合力,使農民工的權益得到“切實”維護。
“守法”要自覺。縱然,農民工討薪難與建築商、老闆們本身資金困難、資金無法回籠、銀行貸款難等不無關係。有時不發工資,實乃“無奈之舉”。但是爲何“幹活付薪、欠債還錢”這些天經地義之事,卻變成了“談薪傷情、談薪傷義”的悲劇。這凸顯的是開發商或者是用工者“沒良心”“沒素質”,爲了追求經濟利益,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企圖侵吞農民工的“血汗錢”。因此,要破解農民工“討薪難”問題,必須注重教育用工者,樹立依法辦事、誠信經營的觀念,引導其主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