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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廣西南寧市民方小姐向記者反映稱,她在進入一家電影院觀影時所攜帶飲料被要求寄存,影院的理由是擔心觀衆食物中毒擔責。
據方小姐稱,當日下午其攜帶在飲品店購買的杯裝飲料來到位於七星路的時代電影大世界觀影,在驗票入場時,工作人員要求她將飲料寄存,不能帶入。
工作人員對其表示,影院謝絕觀衆自帶飲料和食品觀影,爲免觀衆食物中毒而讓影院承擔責任。
方小姐質疑影院爲了擡高自營商品的銷售額採取了這一做法,屬霸王條款。“影院賣的飲料價格貴,也沒有我喜歡喝的”,方小姐對記者表示。
南寧另一家影院負責人楊先生介紹,自己所在影院一般情況下不阻止觀衆自帶飲料食品,具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和酒精飲料除外。
“自己買的東西不給帶進去,影院賣的卻可以,這不是在強迫觀衆在影院消費嗎?”方小姐說。
記者瞭解到,觀影能否自帶食品飲料目前完全由影院自身“說了算”,一些電影票背面甚至印製有禁止觀衆攜帶外帶食品和飲料的“觀衆須知”。
據中新網此前報道,2014年3月,廣東東莞一電影院因“霸王條款”——不準消費者自帶飲品被消費者投訴。經工商部門查實,被投訴方在經營過程中拒絕消費者外帶非該影院的食品的行爲,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責令影院立即糾正違法行爲,消除影響,並限期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對於影院限制外帶飲食的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指導部副主任皮小林曾對媒體表示,這其實和酒店要求最低消費一樣,都屬於在給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自己的服務、商品,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