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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認定司機張某與傷者王某負同等責任。在賠償時,張某才發現交強險正好在事故前一天到期。記者昨天獲悉,經順義法院調解,張某自掏6萬餘元賠償了傷者。
2014年3月19日,張某駕駛小轎車與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王某受傷。王某起訴張某及保險公司索賠損失。
庭審中,張某委屈地說,當時王某從旁邊路口騎電動車突然衝出來,速度很快導致事故。交警到達後,他看王某傷得不重,且他的車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以爲都能走保險報銷,就好心同意按照同等責任劃分。且因王某家裏困難,他主動墊付1.2萬元治療費。但事後才知道,事發前一天他的交強險趕巧到期。
經查,張某車輛的保險到期日是2014年3月18日24時,事故發生時過期尚不足一天,但商業險沒有過期。本案中,張某隻能自行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經過調解,張某一次性賠償王某5.7萬元,墊付的1.2萬元不要求返還。商業險保險公司也同意一次性給付3萬元醫療費和二次手術費。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