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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昨天,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經研究並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同意,決定將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爲“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隨着我國經濟社會和法治建設的發展,特別是2013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和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檢察機關原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的職責發生了重要變化,“如果再沿用‘監所檢察’作爲部門的名稱,一是不能準確反映我們這個部門的工作性質。二是也不能涵蓋部門的職責範圍,顯然不夠科學。而‘刑事執行檢察’則能夠全面準確反映部門的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更好地體現部門名稱、職責的一致性和法定性。”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