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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於昨天通過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將從今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增設了按日連續計罰制度,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將施以重罰。
對於違反《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准、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排放總量指標的行為,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控制指標,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施工現場未采取設置圍擋、苫蓋、道路硬化、噴淋、衝洗等防治揚塵污染措施,在施工工地進行現場混凝土攪拌或者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未配備降塵裝置,存放煤炭等易產生揚塵的散體物料堆場未采取密閉貯存、設置圍擋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等行為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突出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
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
聯防聯控是治理京津冀地區大氣污染的有效途徑。《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合作機制,定期協商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預警和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並可根據需要,商請有關省市人民政府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車輛。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的大氣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組織開展區域大氣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標准、措施等重大問題的聯合科研,推動節能減排、污染排放、產業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環境標准的統一。
機動車排放黑煙 罰款兩百至兩千
污染物排放遙感監測數據可作執法依據
針對與百姓出行息息相關的機動車污染防治問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可以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遙感監測。遙感監測取得的數據無爭議的,可以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采取其他監測方式進行復測。
《條例》還規定,本市實行機動車尾氣定期檢驗制度。在用機動車的所有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將機動車送至檢驗機構,對其尾氣進行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者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對於違反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不正常使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拆除、改裝排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超標排放污染物(含機動車排放黑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餐館超標排油煙 罰款五千至五萬
飲食服務、服裝乾洗、機動車維修等經營單位,應安裝油煙、異味和廢氣淨化處理設施,排放不得超標
為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飲食服務、服裝乾洗、機動車維修等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使用油煙、異味和廢氣等污染物的淨化處理設施,定期對淨化處理設施進行清洗維護,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條例》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居民住宅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場所。
對於飲食服務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油煙淨化設施,超標排放油煙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服裝乾洗和機動車維修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多種露天焚燒行為 罰款兩百至兩千
對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的企事業單位可處1萬至5萬元罰款
針對百姓深惡痛絕的露天焚燒塑料、秸稈、落葉等問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也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其中,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企業事業單位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落葉、枯草或者在政府劃定區域外的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規定施工現場未采取設置圍擋、苫蓋、道路硬化、噴淋、衝洗等防治揚塵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由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在施工工地進行現場混凝土攪拌,或者在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未配備降塵防塵裝置的,由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礦粉、砂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的散體物料堆場,未采取密閉貯存、設置圍擋或者防風抑塵網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的,或者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