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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新聞”官方微博消息,今日上午,呼格吉勒圖父母領取到國家賠償金205萬餘元。呼格吉勒圖父母表示,這筆錢將首先用來爲呼格吉勒圖購買一處新的墓地。
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於2014年12月25日向內蒙古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內蒙古高院於同日立案,並於12月30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呼格吉勒圖案國家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以上各項合計2059621.40元。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並向申訴人、辯護人、檢察機關送達了再審判決書。
該案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9日決定啓動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並依法進行審理。審理中,合議庭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關材料,聽取了申訴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意見,經合議庭評議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1996年4月9日晚19時45分左右,被害人楊某某稱要去廁所,從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千里香飯店離開,當晚21時15分後被發現因被扼頸窒息死於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女廁所內。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於當晚與其同事閆峯吃完晚飯分手後,到過該女廁所,此後返回工作單位叫上閆峯到案發女廁所內,看到楊某某擔在隔牆上的狀態後,呼格吉勒圖與閆峯跑到附近治安崗亭報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呼格吉勒圖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爲由,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根據當時有關死刑案件覈准程序的規定,覈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提出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內刑監字第00094號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再審中,申訴人要求儘快公平公正對本案作出判決。辯護人辯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認爲,原判認定呼格吉勒圖構成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通過再審程序,作出無罪判決。
經審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原審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申訴人的請求予以支持,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意見予以採納,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