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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消失事件銀行業該從中學習什麼
錢江晚報記者請教了刑法學專家阮方民(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阮方民說,儲戶存款莫名消失,看似偶然,實則必然。這類事 件的發生並不分大行小行,商業行或者國有銀行,這是一個行業性的問題,包括金融運行與金融監管的問題。目前金融行業不規范問題的核心是銀行和金融掮客彼此依存,誰也離不開誰的問題。
為什麼會有金融掮客?
他們有的本來就是放高利貸為業,有的則是從金融機構下海,還有的則是從其他行業轉入金融領域來『淘金』的。無一例外,他們跟銀行都十分熟絡。
首先,他們的存在為銀行業完成存貸款業務指標提供了幫助。金融掮客和銀行相互協作完成了高息攬存。在給企業貸款的過程中,銀行會引入金融掮客,在貸款的法定利息之外,由企業以『諮詢費』的名義向掮客支付另外一筆利息。這筆『利息』金融掮客還會分一部分給銀行工作人員和下游儲戶。在這樣的存貸款鏈條中,銀行賺取原本合理的貸款利息,並且似乎還是合規經營;貸款客戶得到了他急需的貸款,金融掮客從中賺取了好處費;存款客戶也得到了更高的利息。好像是『四贏』局面。
但是,這樣的操作其實是完全的違規操作,只不過是銀行與金融掮客共同協作規避了金融監管而已。正是這樣的違規金融操作埋下了巨大的金融隱患。因為,有少數金融從業人員利用這樣操作的不規范,利用職務便利與金融掮客勾結在一起,以『高息』為誘餌私下拉存款,再私下將資金借貸給客戶,從中自肥漁利。這種『損公肥私』的不規范一旦碰到借出去的款子客戶還不回來了,資金鏈一斷,問題就立刻暴露了。毫無疑問,這樣的行為肯定是涉嫌犯罪的。
那麼,儲戶存款消失到底是銀行責任還是銀行職員的個人責任?
當儲戶找銀行要錢的時候,銀行往往以案件已經進入刑事階段以『先刑後民』為由不直接退還款項。在這種情況下,難道存款客戶就不能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銀行歸還自己的存款嗎?
應當說,對這類案件遵循『先刑後民』進行處理還是正確的。因為,在法律上,對這種內外勾結的案件到底是個人行為涉嫌犯罪還是單位行為涉嫌犯罪,在案件初期往往在判定上還是相當困難的。每個案件的案情都有差異:有的可能是銀行職員個人詐騙,有的可能是銀行職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詐騙,那就有可能涉嫌貪污。所以,要等待具體案情查明之後纔能作出准確的法律定性判斷。
我們不必為邱愛玉的神通廣大而過分吃驚,也不必為銀行存款如此輕易就能『被消失』而吃驚,其實放到金融體系的種種不規范、不正常競爭、種種腐敗中來看,沒有邱愛玉,還會有別的人出現。所以,我們的眼光應當越過如何在刑事司法上處罰邱愛玉案件,而從整個金融行業如何清除金融掮客,預防金融領域犯罪,維護健康的金融運行秩序的角度來探討興許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