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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備受社會關注的“合肥少女毀容案”的民事賠償部分2月4日上午在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受害女孩周巖起訴要求致其毀容的陶某某及陶某某父母賠償經濟損失360餘萬元,周巖全程參加庭審。
2011年9月17日,合肥16歲高中女生周巖因在與同學陶某交往過程中產生矛盾,在家中被陶某潑汽油並縱火燒成重傷,致嚴重殘疾。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陶某有期徒刑12年1個月。
2012年7月,周巖及其父親向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於日前向法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與2012年周巖提出的第一份民事起訴狀相比,該申請將訴訟的賠償金額則由1168574.48元變更爲3676513.12元,傷情鑑定不變。
周巖代理律師李智賢告訴記者,2012年3月至今,周巖已經接受了3次司法鑑定,鑑定認爲周巖身體構成兩處五級傷殘、一處八級傷殘、兩處九級傷殘。此外鑑定部門還對周巖在北京治療期間已經發生的治療方案和費用,以及後續治療和康復費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鑑定。
周巖家人表示,此次變更的依據是根據周巖治療費用的不斷增加和陶家人不積極的態度,決定進行賠償訴訟變更。申請書顯示,賠償涉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項目。
據介紹,周巖從2012年3月開始進入北京一家整形醫院接受治療,目前已經接受了10多次手術,對身體上疤痕進行修復,治療方案要到2016年年底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