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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這是一樁發生在外地的案例。私家車主周先生的車有違章記錄還沒繳齊罰款,就該驗車了。車檢的時候,他遇到了障礙。車檢機構以其沒處理完違章年審爲由,拒絕爲其出具車檢報告,車輛已檢驗合格卻沒領到車檢報告。
實際操作中,這種情況並不鮮見。不少車主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趕緊去繳齊罰款,再驗車。這些車主大都認爲,反正罰款早晚是要繳的,何必較真兒呢?但周先生愛較真兒,他認爲法律並沒有賦予車檢機構這個權力,既然於法無據,車檢機構也就無權這樣做。於是周先生將車檢機構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出具車檢報告。最終,法院支持了周先生的訴求。
那麼,周先生的說法有沒有依據呢?車檢機構爲什麼沒有勝訴?現實生活中,這個問題與大多數車主有關。於是,有市民就此向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進行諮詢,該所李雨蒙律師從法律規定及保護傷者的層面做出詳細解釋。
律師回覆:
擊水律師事務所李雨蒙律師回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由此可見,法律規定很明確,車檢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李雨蒙律師稱,交管部門把驗車和處理交通違法行爲掛鉤,進行捆綁驗車。從交管部門的角度講,可以減少違章,增強處罰的有效性,似乎無可厚非。但是,從另一方面分析,它的副作用又非常明顯。如車輛漏檢缺陷不易被發現,車輛上路後就有可能釀成事故。
同時,車輛不年檢,保險是拒賠的。一旦漏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司機也沒有賠償能力,被撞的傷者將無法得到有效賠償。雖然驗車和處理違法掛鉤,最節省執法成本,但既然法律不允許,交管部門就不該這麼做。如果拒絕繳納罰款,可以實行滯納金處罰制度,但是這都需要首先立法,在法律程序內解決這些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周先生的車輛已檢驗合格,車管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周先生的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