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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在公交車上實施扒竊的犯罪嫌疑人被抓後,企圖鑽法律的空子,給自己的盜竊行爲尋找脫罪的藉口,結果還是沒有逃脫法律的制裁。
2014年4月16日,男子高某在本市西青區王蘭莊公交站搭乘一輛公交車,該車行駛至南開區李七莊附近時,高某趁同車乘客程某不備,從其褲子口袋內竊得人民幣114.5元。高某下車逃逸時被便衣民警抓獲。案件辦理過程中,高某對案件事實供認不諱,但他聲稱自己“研究”過刑法,盜竊罪需要達到較大數額,自己只盜竊了一百多元錢,不構成盜竊罪。
據辦理此案的檢察官介紹,我國刑法規定了五種盜竊的形式:數額較大盜竊、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高某所說的是第一種形式的盜竊,要求數額較大。而高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近身盜竊,其行爲屬於扒竊。扒竊是一種特殊的盜竊方式,由於這種方式具有更強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只要採用這種方式,就不再侷限於盜竊的數額較大,即使扒竊一百元同樣會構成盜竊罪。
法院最終審理認定高某的辯護理由不成立,其行爲構成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