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據新華社“新華視點”官方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28日發佈對記者段宏慶16日在網上反映立案難問題的迴應:王元鬆對貴州省高院的國家賠償決定不服,申請最高法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最高法立案庭按照國家賠償程序於25日受理。最高法監察局正就立案過程進行全面調查,將依法依紀處理。
王元鬆,貴州省六盤水市人。29歲那年,王元鬆因所謂“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然而十年後,檢方卻又撤訴,王元鬆無罪獲釋。
2005年,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王元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後,王元鬆服刑,並提出上訴。省高院於當年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元鬆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訴,省高院於2010年作出裁定,維持原判。
2014年6月,貴州省高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啓動對“王元鬆案”再審,認爲原判認定王元鬆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併發回六盤水中院重新審判。2014年10月,該案在重審期間,六盤水市檢察院向六盤水中院以“王元鬆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爲由申請撤訴,六盤水中院准許撤訴,之後檢察院對王元鬆一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4年10月31日,王元鬆獲釋。此時距其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4年9月23日被逮捕已有10年。2014年12月,王元鬆向貴州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貴州省高院審查認爲,貴州省高院二審及裁定造成了王元鬆繼續被羈押,應爲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由省高院支付王元鬆3729天人身自由賠償金;由省高院爲王元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由省高院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20%支付王元鬆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