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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侵吞挪用涉案財物按貪污追責
隨意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的範圍,貪污、丟失、損壞、截留、挪用、私分贓款贓物,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不解除,該返還被害人的沒有及時返還……近年來,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等突出問題,就發生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過程中,老百姓對此頗有怨言。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通過八大改革舉措勒緊涉案財物處置“緊箍咒”,在社會上引發強烈反響。
多位法律理論界和實務界專家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爲,意見真正實現給涉案財物“上保險”,有利於實現依法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的協調統一,有利於保障執法辦案工作順利進行,有利於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規範查扣凍不得隨意處置
“走,去買兩包煙吧!”幾年前的一個晚上,兩位民警在衆目睽睽之下,當場砸了巡邏檢查時收繳的老虎機,拿走裏面的52元錢。這是發生在福建省福州市的一個真實案例。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告訴記者,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雖然對涉案財物處置都有規定,也出臺了不少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財物處置隨意性較大。
“辦案機關在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程序時,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模糊性等原因,決定哪些屬於涉案財物、採取相應措施的時間等受制約性程度較低,容易導致權力濫用等問題,尤其是公安機關等插手民事糾紛案件更爲明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直言。
“兩辦”意見針對涉案財物處置隨意性大的問題,進一步規範了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予以解除、退還。
熊秋紅認爲,這些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涉案財物的定義、認定標準和範圍,有利於增強公安司法機關執法統一性。強調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要儘量減少對當事人的影響,體現出對當事人財產權的尊重。
嚴禁辦案者自管涉案財物
衆所周知,長期以來,基層司法機關和基層民警都是自行保管涉案財物。
“實務操作中,由於相關清單制定規範不統一、賬戶較爲混亂等原因,特別是隨着訴訟進行,證據材料會隨之移送,在此過程中,一方面會導致有關財物丟失、損壞,侵害權利人權益,另一方面也爲貪污腐敗等提供了滋生條件。”陳衛東說。
意見針對涉案財物保管不規範問題,明確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
對此,公安部法制局刑事法規處處長陳敏認爲,這樣規定是爲了強化對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內部制約,防止辦案部門或者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導致的管理混亂、監督不力、責任不明,甚至挪用、私分、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等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副局長詹復亮表示,檢察機關要嚴格執行該項制度規定,既要加強對自身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活動的監督,也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辦案單位的監督,發現辦案部門、保管部門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濫用職權等依法追究責任;辦案人員、保管人員調換、侵吞、竊取、挪用涉案財物的,按貪污等依法追究責任。
意見對加強涉案財物保管提出一些具體要求,如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當製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扣押後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
建立跨部門集中管理平臺
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訴訟階段、不同執法環節,有時跨地區、跨部門。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是造成刑事訴訟涉案財物亂象的又一重要原因。
陳衛東指出,從公安機關到檢察機關再到法院,不同訴訟階段中,有關涉案財物移送多是以各機關基本文件等形式加以規定,出現保管、移送規則等差異和流程的不連貫,直接影響刑事訴訟活動有效進行。跨地區辦案等情況中,由於各地方、各部門交流有限,且具體操作規範有別,直接影響辦案效率。
另外,由於涉案財物涉及多個部門和多個主體,如果信息不公開,容易滋生暗箱操作,爲司法腐敗製造漏洞。
基於此,意見要求,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範、移送順暢、處置及時。
“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進行信息共享,將財物的來源、去向、保管、移送和處理在平臺上公開,可以促進司法公開和司法透明,對於遏制腐敗和防範涉案財物暗箱操作是一個有力的武器。”熊秋紅表示。
完善審前返還預處置程序
受制於追究犯罪的傳統觀念,有關涉案財物的處置,絕大多數要等到法院判決之後才能處理,缺少有效的審前返還處理機制。
意見提出要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統一被害人合法財產審前返還的兩個標準:一是權屬明確,二是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
“設定這一制度,是爲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儘早使被犯罪破壞的財產關係得到恢復,更好地保護刑事犯罪被害人合法財產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錶示,下一步,公檢法將聯合制定實施細則,對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由於辦案期限較長,且不少涉案財物屬於有期限的票據、易腐爛等物品,往往出現對這些財物處理不當而侵害權利人權益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辦案機關工作負擔。爲此,意見明確,要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
苗有水認爲,對涉案財物進行先行處置,是考慮到司法實踐中涉案財物種類繁多、情況複雜,過於僵化地管理、處置涉案財物,可能不利於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如水果、海鮮等生鮮物品難以長期保存,汽車、船艇等長期不使用,容易導致機械性能下降、價值貶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容易導致虧損。因此,意見規定,對於特定類型的涉案財物,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並要求先行處置工作應當做到公開、公平。”苗有水說。
陳敏透露,下一步,公檢法將根據意見的規定和精神,聯合制定實施細則,擬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物品”進行細化,並對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公安部負責境外追逃追贓
當前,我國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力反腐倡廉。一些涉嫌腐敗、經濟犯罪的嫌疑人逃往境外,長期得不到法律制裁,社會影響惡劣,損害了法律尊嚴,也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
針對境外追逃追贓難問題,意見提出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由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
陳敏介紹,2014年,公安機關開展“獵狐行動”,專項追捕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取得重要戰果和良好社會效果。爲了進一步擴大境外追逃工作成果,中央決定構建集中統一、分工合作、高效順暢的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由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充分發揮現有警務合作渠道作用,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進一步加大對腐敗犯罪、經濟犯罪等各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詹復亮告訴記者,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審查起訴環節,應當積極覈查境外涉案財物去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應當繼續開展偵查取證。需要到境外追逃追贓的,辦案檢察院應當將案件基本情況及調查取證清單,按程序層報最高檢,由最高檢向有關國家(地區)提出司法協作請求,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部。
“意見有利於規範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的職責、任務和程序,有利於整合各相關部門,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資源,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強大的打擊腐敗犯罪威懾力。”司法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副司長張曉鳴表示,司法部將繼續依司法協助條約,在開展國際追逃追贓和執法、司法合作中發揮作用,組織律師爲通過民事訴訟追回腐敗資產向受害方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幫助。
有效救濟利害關係人權利
據瞭解,我國法律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比較充分,但是,對於善意第三人、利害關係人等案外人相關權利的保障還不夠,救濟機制更是缺乏。
苗有水說,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或者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但是,對於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處理有異議的,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相應的救濟機制。
針對涉案財物救濟不到位問題,意見要求政法機關建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提出對於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複議、申訴、投訴或舉報,也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意見明確規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係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並聽取其意見。當事人對涉案財物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就財物處理部分提出上訴,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詹復亮認爲,這對於保障利害關係人的合法財產權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不服涉案財物處理決定請求抗訴的,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處置提出異議、複議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的,屬於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的,上級檢察院要依法受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屬於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檢察機關要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等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權利救濟情況進行法律監督。
三道防火牆隨時發現問題
缺乏監督的權力必然滋生腐敗。隨着經濟發展,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數額越來越大,成爲某些“長了歪心眼”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眼裏的“唐僧肉”。
爲了加強監督制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政法機關發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糾正。
“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物處置是一個動態過程,涉及多個執法司法環節。要規範處理,各個執法司法部門都有責任、都有條件發現其前置程序中出現的問題。”陳衛東提出,相互監督、檢察監督、上下級監督構成三道防火牆,隨時發現問題隨時糾正,可以有效防止確有錯誤的涉案財物處置進入下一個司法環節。
詹復亮表示,檢察機關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既要切實加強對自身辦案活動的監督,也要加強對刑事訴訟活動全過程的法律監督,積極發揮檢察機關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進行、促進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職能作用。
通知規定,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熊秋紅分析說,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責任追究機制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是,對於追責主體、追責原則、追責標準、追責形式、追責程序等未能作出明確、系統規定,導致司法工作人員發生違法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行爲後,難以有效追責。
“規定責任追究,屬於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程序中的救濟和保障機制,對於預防、遏制、懲治濫用國家公權力侵犯公民財產權的行爲具有重要作用。”熊秋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