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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簡稱《意見》),這是我國第一個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全文共25條。
對於抵抗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實施家暴的人死亡案件,《意見》指出,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正在進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屬於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抵抗家庭暴力殺人 可定正當防衛免刑責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楊萬明介紹,《意見》所說的『家庭暴力犯罪』,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撫養、寄養、同居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暴力犯罪。
楊萬明說,《意見》明確對於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定罪處罰。
楊萬明介紹,以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為例,只要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就應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屬於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於因遭受嚴重家暴,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可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釋疑
1
絕不是鼓勵『以暴制暴』
根據《意見》,家暴受害人殺害施暴人可根據情節認定為正當防衛,這是否會引發受害人不尋求法律幫助,反而以暴制暴,產生更多的悲劇?
對此,楊萬明稱,《意見》是反對家庭暴力,絕不是鼓勵以暴制暴的。他說,對於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要充分考慮案件中被害者在案件起因上的過錯,如果對案件起因有明顯過錯,則是從寬考慮的重要因素,有時候不適用死刑。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因為施暴人把人打急了,對方纔以暴制暴,這種情況令人同情,但是又觸犯了法律。所以《意見》分幾個層次從寬處理,但絕對沒有鼓勵奮起反抗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來擺脫家庭暴力。
2
反家暴並非都屬正當防衛
楊萬明說,《意見》鼓勵公民在遭受家庭暴力、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通過法律渠道維護合法權益。但現實中,很多婦女不堪忍受,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方式,這些案件具有特殊性。家庭暴力是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侵害。弱勢方長期受到家庭暴力之後,有時候做出的反抗是想象不到的。因為正面反抗不過,往往采取趁施暴人打累了、睡著了的情況下,突然對施暴人進行打擊,就剝奪了施暴人的生命。依照我國法律,這種情況就是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典型案例
反抗家暴殺父獲緩刑
常磊與父親常新春(歿年56歲)、母親鄭玲共同居住。父親飲酒後脾氣暴躁,經常辱罵、毆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父親酒後辱罵並毆打母親,揚言要殺死全家並到廚房取來菜刀。常磊奪下菜刀後,父親仍舊毆打母親頭部。常磊義憤之下,持菜刀砍傷父親頭、頸、肩部,父親送往醫院後不治身亡。法院審理後認為,常磊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案發後,常磊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諒解,同時考慮父親平時飲酒後常常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故對常磊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其他重點
家暴致親屬死亡可判處死刑
《意見》提出,雖然實施家庭暴力呈現出經常性、持續性、反復性的特點,但如果施暴者在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實施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並可以判處死刑。
在最高法通報的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男子許紅濤就長期打罵自己的父母,並最終於2012年5月28日將因患腦血栓行動不便的父親許二打成肋骨骨折、左肺創傷,進而導致父親呼吸困難死亡。此案經兩審判決,許紅濤被判處死刑,現已被執行死刑。
明確虐待、遺棄罪定罪標准
因現行法律沒有對何種情況構成虐待罪、遺棄罪進行具體規定,因此造成這兩種犯罪的立案、起訴和定罪缺乏統一標准。
因此《意見》明確,具有虐待持續時間較長、次數較多;虐待手段殘忍;虐待造成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病;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情形,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明確,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應當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解讀
1
遭遇家暴,怎麼辦?
可向公檢法任何機關報案
一些被害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以後求告無門、無計可施。《意見》提出了『首問負責』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檢法哪個機關報案,首先接報的機關都應當受理,問明案件情況,決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條件就應當及時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將意見移送給其他主管機關。
2
發現家暴,怎麼辦?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報案
楊萬明稱,《意見》鼓勵被害人本人以及其他任何公民、單位、組織都可以對家庭暴力積極報案。比如醫院在救治患者時,發現或懷疑其遭受了家庭暴力,也可以報案。有的被害人找到婦聯、村(居)委會反映情況後,這些部門也可以幫助他們向司法機關報案或反映情況。
3
施暴者不夠判刑,怎麼辦?
法院可發『人身保護令』
《意見》對於家暴案件,統一做出了實施保護措施的規定。《意見》指出,法院可禁止施暴者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還可以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對於施暴人違反裁定的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遭遇家暴,是否必須報案?
會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
楊萬明稱,實踐中,被害人不報案的情況一般有兩種,一種確實是不想報案,另一種是不能或者不敢報案。
如果被害人內心想報案,檢察機關可以代為告訴。如果被害人真心不願報案,司法機關對此應當予以充分尊重,這也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特殊性決定的。但例外的是,如果施暴者的行為嚴重觸犯了法律,比如丈夫長期虐待妻子,導致妻子重傷,即使妻子不想報案,這時候司法機關也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延伸
《意見》與《反家庭暴力法》有何區別?
楊萬明稱,《反家庭暴力法》正在向社會征求意見。在家庭暴力的概念上,《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和《意見》不完全一致。
《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國綜合性的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它從整體上構建起了我們國家反家庭暴力的組織架構、預防機制和處置措施。在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應該處於綱領性、基礎性地位。
《意見》是我國首個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明確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則、受理程序和定罪的標准、量刑的政策,是為了解決當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而出臺的。
《反家庭暴力法》和《意見》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但《意見》依據的都是現行有效的法律,沒有給家庭暴力本身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