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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女性在職場中有哪些特殊勞動保護?勞動權益受侵害後如何維權?市婦聯權益部部長劉海燕爲職場女性做出指導。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勞動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理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性的合法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後,可以與用人單位按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自行協商。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申請調解。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
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做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起訴。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