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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去哪兒了”之問終極答案在哪兒?——兩會內外人士剖析“行政亂收費”
“錢去哪兒了?”去年至今,新華社“新華視點”欄目陸續播發十餘篇稿件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基金的去向進行追問。近年來,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都對遏制行政事業收費提出了議案、提案和建議。今年兩會上,也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規範收費的建議。
現象:一些行政收費收、支疑問多
水費、電費、汽油費,隱藏附加;檔案保管、高速公路、機場建設,費費抽頭。
“電價關係社會民生,但隨着水電費代扣代繳普及,大家很難了解價格構成,隨電價徵收的附加費和基金,收取不公開,去向不清楚。”來自河南的全國人大代表、輝縣市孟莊鎮南李莊村黨支部書記範海濤打開了話匣子。
參加人代會的範海濤經過了認真調研,給記者算了一本賬:
以城鄉居民電價爲例,河南省每度電含農網還貸基金2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7分,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1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83分,地方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05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0.1分,合計一戶普通居民用1度電需繳納的“附加費”共4.68分。
“按去年河南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量估算,光是這‘附加費’就10多個億。一度電竟然包含如此多的收費?繳費單上不顯示,羣衆不清楚。”範海濤說,“電價附加費大多數是原計劃體制下留下的,由於政府財政支付能力弱,所以把收費附加在電價之中,目前政府財力逐漸充足,而附加費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有增加的趨勢。”
範海濤在調研中還發現,近年來,隨着供電部門市場化,,各種收費名目繁多,政企不分,存在較大的漏洞,一些本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附加費,正通過種種手段用來補貼企業,甚至成爲部門的“小金庫”。
亂收費不但讓老百姓怨聲載道,對企業也形成了很大壓力。
“近期審計抽查的地方和部門各類不規範涉企收費有306.97億元。”審計署企業審計司副司長周樹大在去年11月舉行的全國減輕企業負擔政策宣傳週啓動儀式上說。
工信部副部長毛偉明也曾直言,隨着行政許可的不斷下放,中介收費、違規收費、變相收費的現象時有出現,“擔心形成新一輪‘亂攤派’。”
專家指出,行政機關及其延伸的權力,派生出各種收費,不能只靠政府部門自己進行集中清理,因爲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清理過後還會冒出來,所以應當從國家層面的體制機制上對收費進行約束。
呼聲:收費也應戴上“法定”緊箍
目前,提請大會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規定了“稅收法定”原則,將稅種的開徵、停徵和稅收徵收管理的稅收基本制度,規定爲“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範圍。
“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即專屬立法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爲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爲都必須有法律授權。”北京大學教授、行政法專家姜明安介紹說。
姜明安說,無論是稅,還是費,要從老百姓口袋裏無償收取錢款,都應當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來規定。
“必須用法律手段把伸向老百姓兜裏的‘那隻手’管住、管好。”全國人大代表謝子龍建議,要認真治理亂收費,從法律層面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加以約束,也讓公衆通過法律和立法機關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
2014年8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尹中卿、謝旭人提出,對非國有的徵收包括徵收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因此徵稅、行政性質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都應當制定法律。
尹中卿說:“不僅稅收法定,收費也應該法定。現在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很多都是以紅頭文件或者地方政府文件確定的,建議草案中增加規定,‘如果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政府規章和地方規章不得設立收費項目’。”
“如果僅僅管住了稅,而沒管住費,公民、法人和企業照樣還是負擔很重。所以要研究如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如何規定收費法定原則。”尹中卿說。
前景:“收費法定”還有多遠?
“亂收費”其實早已是“頑疾”。記者調查發現,早在2005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已有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加快立法進程,把行政收費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而國務院法制辦也進行了相關調研,但是之後並無相關法律出臺,沒有了下文。
那麼,“收費法定”的阻力到底在哪裏?前景到底如何?
資料顯示,早在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達4000多億元,收費規模很大。專家表示,經濟社會已經快速發展了十年,目前收費的“盤子”肯定會比這個規模大得多。
馬懷德分析指出:“由於我國的收費規模非常大,在財政收入中的佔比也很大,如果完全將收費設定權上收到‘法律保留’條款中,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決定收費,估計百分之八、九十的收費都要取消。”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行政法專家應鬆年和馬懷德等專家都回憶,曾經建議國家制定行政收費法,明確哪些主體可以設定收費項目、哪些主體可以實施收費項目。
“因爲法律裏規定的收費是非常有限的,大部分收費都是行政機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中確定的。如果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的項目進行收費,那麼大部分收費就可能取消了。”馬懷德說。
馬懷德認爲,如果暫時立法法無法加入“收費法定”條款,則應該繼續制定專門的行政事業收費法或者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