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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去年一年,全市共有3800名60週歲以上的駕駛人,因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1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註銷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規定,年齡在60週歲以上,在一個記分週期(駕駛證初領證日期的月日至第二年對應月日,爲一個記分週期。如初次領證日期爲2012年12月10日,則至2013年12月10日爲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由車管所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證被註銷後再駕車上路行駛屬於嚴重交通違法行爲,交管部門可予以2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行政拘留等處罰。
但是,交警在執勤過程中卻發現,不少駕駛人在駕駛證過期時卻依然駕車上路,特別是60週歲以上駕駛人,出現類似情況更爲明顯。根據交管部門統計,去年一年,共有3800名60週歲以上駕駛人因逾期未提交身體證明而被註銷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