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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昨日從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2012年薊縣萊德商廈火災責任人之一——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薊縣大隊原大隊長楊某涉嫌濫用職權等罪名一案,經兩審法院審理,日前已作出終審判決,楊某因犯有濫用職權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同時法院依法追繳楊某的違法所得394萬餘元;剝奪楊某武警專業技術大校警銜。
法院經審理查明,薊縣東方商廈購物中心建於2004年至2005年間,主體結構第一至四層系姚某(已判刑)設立的天津金城國美購物廣場,第五層系天津市薊縣文化局青少年宮。2006年間,姚某將天津金城國美購物廣場註銷後,又申請設立天津薊縣萊德商廈繼續在原址經營。2009年上半年,姚某租用上述第五層房屋,並進行改擴建作爲商廈經營使用。姚某未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的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且在改擴建後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
2009年4月,被告人楊某擔任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薊縣大隊大隊長,同年9月29日,楊某帶領工作人員對萊德商廈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第五層改擴建後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投入使用、封閉第五層南側安全出口,及未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的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違法行爲。楊某責令萊德商廈現場改正封閉第五層南側安全出口的違法行爲,並將商廈相關人員帶至薊縣消防大隊協助調查。其後,楊某向姚某指出發現萊德商廈的上述違法行爲,要求姚某進行整改並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姚某因不願負擔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費用,向楊某提出少交罰款和延緩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要求,爲此,姚某還通過他人約請楊某等人共進晚餐。最終,楊某命令該案主辦人僅對萊德商廈封閉五樓南側安全出口的違法行爲進行處罰,未對萊德商廈的其他違法行爲進行處理。此後,姚某沒有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且萊德商廈在未經消防驗收的情況下持續經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2012年6月30日,萊德商廈發生重大火災事故,因存在上述重大消防安全隱患,導致危害後果嚴重擴大,造成10人死亡(其中7人系該商廈第五層的工作人員和攤主)、16人受傷和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926萬元的嚴重後果。
法院另查明,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楊某在消防部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爲名或者以幫助他人承攬消防工程爲名,多次向他人索要錢款;多次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按其指定的價格銷售房屋,指定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以此索取賄賂,楊某受賄數額共計184萬餘元。此外,被告人楊某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楊某尚有價值21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案發後,被告人楊某被檢察機關抓獲歸案。
根據上述犯罪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濫用職權罪,處有期徒刑4年;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楊某的違法所得394萬餘元,上繳國庫;剝奪被告人楊某武警專業技術大校警銜。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某不服,提起上訴。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瞭解,薊縣萊德商廈火災的另一責任人——薊縣消防大隊防火科監督參謀呂某也已被判處刑罰。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剝奪了呂某武警專業技術中校警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