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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會館過夜的客人清晨在衛生間摔成重傷。現有證據無法還原客人摔傷的真實原因,但兩審法院還是判決會館的經營者承擔責任。因爲同樣沒有證據證明經營者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杜先生和朋友一起到高某經營的會館消費,並住在了會館大廳內。第二天清晨6時許,杜先生去衛生間,後來被發現倒在衛生間裏不省人事。後經醫院診斷爲“急性重型閉合性顱腦創傷”、“左顳骨骨折”等。後來,他又多次轉院治療,合計住院300多天。杜先生認爲會館的經營者應該對其承擔責任,於是將高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約26萬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作爲會館的負責人,負有對其經營場所內的顧客盡合理範圍內安全保障的義務。原告摔倒的地點位於會館的衛生間內,現原告主張衛生間內沒有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被告的證據亦不足以證實原告的摔傷與環境無關。會館方面作爲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知衛生間屬於較容易出現溼滑等情況的地點,而其未盡足夠維護義務,導致損害的發生,被告作爲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杜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其自身的行爲盡謹慎的注意義務。原告因在被告經營場所的衛生間內受傷,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綜合雙方陳述及證據,由被告承擔原告受傷責任的30%較爲適宜。一審宣判後,高某不服提出上訴。二中院審理認爲,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現有在案證據,對雙方責任的認定妥當,高某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