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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0號國務院令,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見第十版),《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舉措,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公衆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深化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條例》的出臺,爲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爲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除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的範圍。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這一限額高於世界多數國家的保障水平,能爲我國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金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相關報道見第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