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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輛公交車與轎車相撞,致轎車上一名孕婦受傷流產。事發後,傷者將公交司機及公交公司和相關保險公司一併列爲被告,除索賠經濟損失外,還要求對方給付其因流產造成的精神損失費。日前,西青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流產,使其本人及家人遭受巨大精神痛苦,故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爲8000元。
女青年李某訴稱,2014年8月24日,她乘坐袁某駕駛的小轎車途經本市西青區西青道柳霞路路口等待紅綠燈,遇張某駕駛公交車右轉彎,公交車與袁某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李某即到醫院檢查,被確診爲腰腹不適、先兆流產,次日又被診斷爲不全流產。事發後,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及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和爲該公交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1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表示,同意在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告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致身體受傷,合理的損失應由賠償義務人依法賠償。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張某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被告均無異議,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原告的流產與本次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因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不予採信。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流產,其護理費、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系受傷後的合理支出,予以認定。
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流產,使其本人及家人精神遭受巨大痛苦,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4萬元金額過高,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爲8000元。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