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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王清明幫工友打架,用刀紮死一人後逃亡8年被抓。昨天,北京一中院公開審理此案。
檢方指控稱,2006年9月30日22時許,王清明在王龍龍(已判刑)的糾集下,伙同劉紅星等3人(均已判刑),在海淀中關村大街12號重慶好吃街飯館前,持鐵鍬、鋼管、刀等凶器對因瑣事與王龍龍產生爭執的趙某、耿某等人進行毆打。王清明持刀將趙某胸部紮傷,致其死亡。當時,趙某只有20歲。事發後,王清明潛逃到上海、安徽等地。
去年9月3日,江蘇泰州交警在對過往車輛進行例檢時,發現一名男乘客神情緊張。男子自稱叫張連琪,是貴州人。但民警網上查詢發現並無此人。民警隨後在王清明身上發現4張身份證,民警經查確定男子正是殺人後潛逃8年的王清明。檢方認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並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