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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佈了這一意見,意見將於5月1日起施行。
作爲切實解決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的關鍵之舉,關於立案登記制,有六件事你應該知道。
法院對訴訟要件不再進行實質審查
據瞭解,在現行的立案審查制下,法院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係、訴訟請求和證據等。
在實踐中,受制於普通公民對法律程序的認識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審查制直接導致了一部分應當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擋在了門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表示,改立案審查製爲立案登記制後,法院不再對起訴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僅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覈對,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這在客觀上擴大了法院的受案範圍,能夠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
根據意見,對於當事人訴訟請求,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法院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複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表示,意見明確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當事人都會得到書面答覆,不滿意就可以憑着書面答覆向上級法院申訴。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這次意見出臺的重要內容。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記立案
景漢朝表示,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審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請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對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申請和國家賠償申請的受理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在闡明立案登記範圍的同時,意見也明確了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包括:
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訴訟已經終結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法院“有案不立”將被追責
意見指出,要加強對立案工作的內部和外部監督,強化責任監督。
其中明確提出: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爲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爲,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全面清理和廢止各種立案‘土政策’,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門檻,干預法院立案。”景漢朝說,“必須進一步加大內外監督,才能讓這項改革措施真正落實到位。”
違法濫訴將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見提出,要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要依法制裁衝擊法庭、擾亂立案登記工作等違法行爲,維護立案秩序。同時要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推動完善相關立法,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爲,明確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刑事處罰標準,加大懲治力度。
“在確有必要的時候行使訴訟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也會予以支持。”潘劍鋒說,“但對於虛假訴訟、濫訴等,法律是明確禁止的,當事人也要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念。”
方便立案,並非鼓勵打官司
景漢朝表示,客觀來看,打官司並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後手段。實行立案登記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並非鼓勵人人都去打官司。
潘劍鋒表示,中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社會中各種矛盾糾紛也比較多,如果所有的糾紛都涌入法院,會帶來巨大的司法壓力。“即便法院都給你立案,遲遲無法判決,同樣沒有意義。”
“打官司程序複雜,耗時長,成本高。在中國這個傳統的人情社會,對簿公堂還常常容易傷和氣。”景漢朝說,“一把鑰匙開一把鎖,不同的糾紛採取不同的方式解決可能效果更好,事實上很多糾紛都適合採取非訴訟手段來解決。”
他表示,法院要在發揮審判功能的同時,將進一步推動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讓羣衆在面對糾紛時有更多的選擇。
“立案登記制改革只是解決了案件入門的問題,至於能不能打贏官司,還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看法院依據事實、法律作出的判決。”景漢朝表示, “許多當事人起訴往往是抱着必勝的信心來的,其實起訴之前應儘可能收集齊全各方面的證據,同時研判對方可能提供的證據、可能提出的問題,避免盲目起訴,這樣才能提高自己勝訴的機率,降低起訴的風險,真正實現打官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