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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蘭博基尼被撞變形。(資料圖片)京華時報記者譚青攝
因爲刑事拘留期滿,不夠批捕條件,家人又出具了保證書,記者昨日獲悉,大屯路隧道飆車案兩被告人唐某、於某已由朝陽法院爲其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並在各自保證人的陪同下離開朝陽看守所。目前,該案被害人附帶民事賠償調解工作正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
據瞭解,唐某、於某兩人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拘留期限至5月12日屆滿。拘留期限屆滿後,爲防止超期羈押,依法需變更強制措施。同時,作爲被害人,蘭博基尼車內受傷女乘客徐某已於5月11日正式向法院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以索賠各項損失。
5月11日,也就是唐、於二人取保的前一天,被害人徐某正式向法院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書,對因受傷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二次手術費、傷殘賠償金等項損失提出索賠。
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徐某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目前,該賠償問題正在法官主持下積極進行,目前雙方尚未達成調解協議。
>>探因·爲何可以取保?
二人不符合批捕的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的適用對象爲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1年5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了危險駕駛罪,該罪名將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行爲同時納入犯罪範疇。
根據我國《刑法》,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應當判處拘役刑,並處罰金。也就是說,危險駕駛罪法定刑僅是拘役,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
因此,根據我國《刑法》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唐、於二人可能會被判處拘役,這恰恰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
所以,唐、於二人刑事拘留期滿,朝陽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此外,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教授指出,取保候審僅僅是一種強制措施,不等於無罪釋放,取保候審與法院最終所判處的刑罰沒有關係。如果法院最終判處的刑罰爲拘役、有期徒刑等需要剝奪人身自由,並且刑期超過目前已被羈押的期限的,對被告人仍會依法收監執行。
家人出具保證書
據悉,唐某、於某的家人已分別作爲保證人出具了保證書,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爲唐、於二人提供了擔保。
據介紹,取保候審後,唐、於二人依照法律規定,需做到隨傳隨到,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居住地,住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其需在24小時內報告,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串供。
作爲保證人將負責監督二人,不得違反上述規定,一旦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保證人需及時報告,若不及時報告,保證人則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甚至被追究刑責。
>>案情回放
今年4月11日21時許,唐某、於某兩人分別駕駛“蘭博基尼”轎車和“法拉利”轎車,在朝陽區大屯路隧道外環上,由東向西競駛,發生事故後造成兩輛車、交通護欄及防護牆等設施損壞。
4月13日,朝陽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將二人刑事拘留。
5月4日,唐某、於某兩人因涉嫌危險駕駛被朝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表示已正式受理該案。
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京華時報通訊員石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