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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大附中音樂老師和樂團指揮羅某的幫助下,三名學生分別考取了清華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和北大附中的藝術特長生。羅某因收取了學生家長給的28萬元感謝費而案發被訴。法院二審以受賄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10年。
據查,羅某在北大附中除了擔任音樂老師,還兼任學校管樂團排練指導老師和樂團指揮。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羅某利用其負責組織高校樂團教師與學生見面會以及小升初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3名學生家長的請託,收受人民幣28萬元。
檢方稱,在高校藝術特長生考試過程中,羅某聯繫其他高校負責招生的老師對該校兩名學生予以關照。在小升初藝術特長生錄取環節,羅某還向其所在中學推薦了一名考生。
該案開庭時,羅某稱其不具有決定招生的職務、職權,其身份、地位不足以影響招生老師的意志。因爲考生本身成績優秀,具有考取實力,所以不能認定其受賄。
海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十年,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繼續向羅某追繳贓款6萬元及差額財產124萬元。
一審宣判後,羅某不服,遂提出上訴。
市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爲,一審判決在羅某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收入尚未查清的情況下,認定羅某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證據不足,故對該起事實法院不予認定。
最終,一中院撤銷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