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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隨着本市機動車數量不斷增加,停車難已成爲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爲此,本市下大力對停車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昨天,《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開始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佈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針對市民最爲關切的亂收費、多收費、亂停車等問題,《辦法》開出哪些良方,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解讀。
停車場管理
由市交通運輸委統籌
與原辦法中停車場管理由多個職能部門按照規劃、建設、使用等不同分工進行管理相比,《辦法》增加了市交通運輸委的宏觀管理職責。第五條明確“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公安交管、市場監管、市容園林、國土房管、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工作。”
同時,《辦法》新增賦予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實施屬地管理的權力,第六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履行六項具體職責:一是根據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二是組織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三是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停車泊位是否收費,以及道路停車泊位和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區域類別;四是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情況,制定並落實專用停車場和有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的鼓勵措施與辦法;五是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問題突出的區域,研究制定專項方案並組織實施;六是督促本區縣相關管理部門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
居住區停車泊位停車庫
只賣不租或閒置要受罰
《辦法》對居住區、公共建築、商業街區機動車停車場的使用進行規範。爲最大限度利用現有停車資源,《辦法》針對部分居住區停車泊位、停車庫“只賣不租”、公共及商業建築配建的停車場非營業時間不對外開放等問題,在第十六條規定了居住區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應當滿足本居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閒置。公共建築、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全天向社會開放,並在第二十六條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居住區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閒置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每一閒置泊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公共建築、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未全天向社會開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停車經營權
招標拍賣費用有專用
停車經營權取得方式和資金使用有新變化。《辦法》明確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應當通過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確定經營者。招標或者拍賣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收入全額上繳區縣財政,專項用於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道路停車泊位佔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停車智能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並定期主動向社會公開。
建智能停車管理系統
未來哪有車位手機能查
找車位最令人頭疼,未來哪有車位手機就能查。《辦法》新增建立全市統一的機動車智能停車管理系統,繪製本市“停車地圖”的內容。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市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信息實行動態管理,並實時公佈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分佈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
發生多次糾紛協議終止
《辦法》規範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與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者簽訂協議。協議應當包括雙方權利義務、期限、終止協議的情形等內容。
經營者有多次發生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未按原承諾標準提供服務;未按期足額繳納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費用等8種情形的,區縣人民政府將終止協議。
經營者不出具發票
駕駛人可拒付停車費
《辦法》明確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公佈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按照市發展改革部門覈准的價格收費,使用專用發票;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不得在機動車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等。同時規定,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的標準收費、未佩戴服務牌證、不使用專用發票的,停放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
市民私設地鎖
最高罰款1000元
總有些市民將路邊停車位據爲己有,用一些桌子、板凳、水泥袋在路邊佔車位,更有甚者還安裝上地鎖。以後,這種行爲再也行不通了,《辦法》第二十六條新增規定,私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迅速恢復交通,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停車收費
不同區域時間價格不同
《辦法》第二十五條確定了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區別不同區域、不同停車時間,並按照中心城區停車收費高於邊緣城區停車收費、同一區域道路停車泊位收費高於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收費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停車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研究制定。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
新增臨時撤除相關內容
路邊停車是市民最爲關注的停車問題,路邊劃的車位是不是合規車位,誰有權施劃車位,車停在路邊的哪些位置心裏纔有底,《辦法》對道路停車泊位施划進行明確,並根據本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實際情況,新增了臨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相關內容。
《辦法》規定,在城市道路範圍內,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徵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可施劃道路停車泊位,並規定道路停車泊位使用時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道路停車泊位使用時間應當明示。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臨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遇有緊急情況或者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經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項目建設需要臨時撤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