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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依法治國做出總體部署,開闢了我們黨治國理政的新境界。去年年底,習近平總書記首次提出“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爲我國法治建設按下了“快進鍵”。當前,國內學界圍繞“法”的研究蓬勃興起,但把“法”作爲一種社會經濟現象進行研究的相對較少。實際上,法律關係歸根結底反映爲一定的社會經濟關係,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工具來剖析各類法律現象背後的經濟邏輯、研究法治建設的內在規律,將爲我們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全新的理論視角和方法借鑑。筆者試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分別作出分析。
推進科學立法,必須抓住提高立法質量的關鍵環節,系統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是經濟活動中用來評價某一項目或產品可行性的基本方法。經濟活動追求效益,法律活動追求公正,二者目標價值看似存在差異,但法律活動追求的公正以社會整體秩序優化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爲重要考量,本身就蘊含着對效益的追求。同時,法律作爲社會的一種制度供給,無論是其制定、監督還是實施,都具有一定的成本。只有當法律的總效益大於總成本,立法纔是理性的、經濟的、科學的。現階段,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應看到,立法效益不高的問題仍客觀存在,立法的體制成本、技術成本、監督成本特別是法律的實施成本偏高。比如,前些年個別城市“一刀切”地規定春節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由於忽視了延續千年的中華傳統節慶習俗和文化,導致每逢春節執法機關雖然耗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巡查執法,但違禁燃放現象卻屢有發生,法律效益微乎其微。因此,將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引入立法領域,不僅必要,而且緊要。事實上,在德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其立法法都鮮明確立了成本效益分析原則;美國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強調,必須把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程序作爲一項強制性要求。今後,我國各級立法機關應將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貫穿於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等立法的關鍵環節,探索運用委託第三方起草、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實施後評估等創新舉措,研究制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良法”,把執法成本、監督成本和守法成本保持在適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水平上,努力實現社會主義法治效益的最大化。需要指出的是,立法作爲一項系統的制度性安排,其成本和效益既有經濟的、也有社會的,既有即期的、也有長遠的。推進科學立法,應系統分析、綜合權衡,跳出一時一地利益的計較,堅持立法爲民的價值取向和着眼長遠的戰略眼光,在民生保障、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提升、市場秩序維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重點領域更加註重立法的社會效益和長遠效益,做到爲子孫後代計、爲長遠發展謀。
推進嚴格執法,必須把握影響行爲選擇的約束條件,切實兌現“法律行爲定價”。價格,是市場經濟最核心的變量,是影響市場主體行爲選擇的基本約束條件。法經濟學認爲,法律體系也是一種“隱性的價格體系”,每一類法律都是對特定行爲的“法律定價”,不同的行爲對應着不同的“法律價格”。這些“法律價格”只有通過嚴格執法,真正傳導到具體的法律活動,才能對行爲人的行爲選擇產生實質影響。否則,法律定價就將喪失應有的調節功能。具體執法工作中,應堅持“無禁區、零容忍、全覆蓋”,向各類違法行爲鮮明亮劍,予以堅決打擊和嚴厲懲處,把法律定價切實轉化爲違法成本,讓每個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特別是對那些製售有毒有害食品、惡意破壞環境等損害民生福祉和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爲,要重拳出擊、頂格處罰、絕不手軟,堅決維護執法尊嚴和司法威嚴。經濟活動中存在“市場失靈”問題,法律活動中也存在“價格失靈”現象,即行爲人肆意違法而法律無法有效、公正地調節主體行爲。導致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在於法律定價過低,成本價格傳達不適切,進而影響主體決策行爲。比如,對開車闖紅燈的違法行爲,法律規定是罰款扣分,這對部分人羣約束不夠有力。因此,推進嚴格執法,還應在法律框架內善打“組合拳”,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刑事等多種手段,靈活採取新聞媒體曝光、記入黑名單、納入徵信記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等多種方式,讓違法者承擔高昂成本,從而不願犯法、不敢犯法。
推進公正司法,必須提升具體司法裁判的科學水平,推動形成“正向激勵效應”。激勵作爲一個經濟學上的概念,是指主體追求行爲目標的願望程度。法律及其實施內化了主體成本並確定了風險分配,也會對主體的行爲選擇產生激勵效應。這種激勵效應,歸根結底是通過一個個具體的司法裁判來實現的。公正的裁判形成的是“正向激勵”,進一步堅定人們的法治信仰,鼓勵更多的人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不公正的裁判形成的是“負向激勵”,不僅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而且還會消解司法公信力,帶來人們有法不信、有法不依、有法不用的負面後果。我們應倍加珍視和維護司法公正,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爲重點,進一步完善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司法運行機制,切實加強司法規範化、科學化建設,大力推行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全面保障人民羣衆和訴訟當事人的司法權益,堅決杜絕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讓老百姓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從而推動形成學法、崇法、守法、用法的正向激勵。當前,部分人之所以“信訪不信法”,信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邏輯,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認爲司法維權的機會成本偏高,並且容易受到人爲干擾,司法公正很難落地。對此,我們應大力推行良法之治、公正之治和高效之治,通過一件件具體的司法裁判把法律的公正和權威真正樹起來,讓老百姓感到依法能辦事、靠法能管事、守法能成事,從而自覺通過法治的“導流槽”和“分揀器”來表達訴求、維護權益。
推進全民守法,必須樹立權利義務對等的基本理念,努力實現“資源均衡配置”。“資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是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問題。破解這一問題的關鍵,是要對資源要素進行優化配置。權利和義務作爲法律關係中最基本的“資源要素”,也只有當其均衡配置時,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正如當代美國思想家羅爾斯所言:“正義的概念是指各不相讓的要求之間某種恰當的平衡”,正義的原則是“規定了對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恰當分配”。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權利義務配置“均衡性”的強調,就是對法治核心價值“公正性”的確認。當前,現實生活中存在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一些人“重權利、輕義務”,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忽視應當承擔的義務。比如,有的人追求道路安全暢通的權利,卻不履行規範文明行車的義務;有的人追求呼吸清新空氣的權利,卻不履行綠色生活的義務。更有甚者,爲了追求自身利益鬧訪纏訪,把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完全拋在了腦後。對此,我們應在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時,教育和引導羣衆“依法行爲”,努力實現權利和義務在每一階層、每一個體的均衡配置。一方面,各級黨委、政府應堅守法律底線,嚴格執法尺度,旗幟鮮明地懲處那些通過非法手段謀取利益的行爲;另一方面,應通過法律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等普法活動,教育引導羣衆牢固樹立權利義務對等的基本理念,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觀念融入人們的精神血脈之中,讓依法辦事成爲一種自覺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