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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出租方因維修衛生間問題,提出需延遲一天交房,承租方對此不滿,並以出租方違約爲由訴至法院。日前,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爲,租賃雙方應嚴格執行合同,出租方即使僅延遲一天交房,也屬違約,據此,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1.52萬元,並支付違約金3800元。
原告馬某是一名智利籍留學生。今年4月16日,馬某同本市女青年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今年5月10日前由張某將房屋騰空交付其使用,如果不能按時交付,張某應賠償馬某相當於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並退還馬某所交房屋租金和押金。合同簽訂後,馬某將房屋租金1.1萬餘元和押金3800元一併交付張某。5月8日,馬某聯繫張某入住事宜,張某稱房屋衛生間漏水,且該房屋處有租戶還未騰空,故向馬某表示延遲至5月11日交房。馬某認爲,張某延遲交房,違反合同約定,所以不再租住該套房屋。據馬某稱,在此後的多次協商中,張某態度惡劣,一直推託也沒有退還錢款,以致馬某靠朋友幫助才能在天津生活。爲依法維權,馬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退還其三個月的房租1.1萬餘元及押金3800元;支付違約金3800元。
法庭上,被告張某辯稱,原告在今年5月8日就稱不再承租訴爭房屋,所以被告並沒有違約,而且現在房屋空置,原告可以去居住,所以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在合同實際履行中,原告已依照合同約定交付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8月10日房屋租金及押金,被告未依約定於2015年5月10日前將訴爭房屋騰空並交付原告使用,存在遲延交付訴爭房屋的事實,已構成違約。故原告向被告主張退還原告所交房屋租金和押金,應予支持。同時,原告依照雙方簽訂的個人租房合同約定主張違約金的請求,亦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結合本案,承辦法官進一步分析指出,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所涉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已經交納房租和押金,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但是被告未依約定於今年5月10日前將房屋騰空並交付原告使用,即使僅遲延一天,也應認定爲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