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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對外通報,對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福康、戴志領、戴志保犯誹謗罪、被告人何曉豔犯窩藏罪一案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何福康有期徒刑二年、戴志領有期徒刑一年、戴志保有期徒刑一年;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何曉豔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此前,7月9日,有媒體刊發題爲《紀委幹部舉報副市長被訴“誹謗”》的報道,引起各方關注。當日(9日)下午,連雲港市委宣傳部就此對外通報,經調查,帖文內容嚴重失實,且帖中涉及到的有關人員屬虛構。涉案的連雲港紀委幹部何福康涉嫌誹謗罪已被檢方提起公訴。此案於8月4日、7日經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被告人何福康捏造事實,指使被告人戴志領、戴志保於2014年6月12日、23日,先後至安徽省蕪湖市、上海市購買並使用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工具,在互聯網百度邳州吧首發了誹謗曹永林的信息,該信息被17家論壇或網站轉載,累計點擊量達5240次;在互聯網天涯社區首發了誹謗王鐵軍、王沛豐、黃某等人的信息,該信息被27家論壇或網站轉載,累計點擊量達5346次,均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同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何曉豔爲幫助戴志領、戴志保躲避公安機關抓捕,採取提供資金、租房、在賓館安排房間等方式,在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邵東縣等地爲戴志領、戴志保提供隱藏住所。
法院認爲,被告人何福康捏造事實,指使被告人戴志領、戴志保進行網絡散佈,誹謗多人,毀損他人名譽,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其行爲均構成誹謗罪,系共同犯罪,何福康系主犯,戴志領、戴志保系從犯;被告人何曉豔明知戴志領、戴志保涉嫌犯罪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爲構成窩藏罪。庭審中,戴志領、戴志保自願認罪;何曉豔供認了爲戴志領、戴志保提供隱藏處所、財物的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庭審中,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不屬於公訴案件,且無證據證明涉案網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適用公訴程序法律依據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經庭審查明,本案系因被害人報案而案發,涉案網貼涉及多名被害人,因被害人不知系何人發貼,自力救濟不能,且網貼被大量轉載、廣泛傳播,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帶來了極大精神傷害,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偵查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受理均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人何福康及其辯護人提出何福康的行爲系舉報而非誹謗的辯解、辯護意見,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證明了被告人何福康等人發佈的網帖內容系虛假捏造,其利用虛擬網絡對他人人格進行侮辱,損毀他人聲譽,情節嚴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法庭予以確認。此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認定涉案網帖的點擊量證據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證明,本案網帖的點擊量是由偵查機關依法進行固定、截屏、統計得出,取證程序合法,證據客觀真實,法庭予以確認。
庭審中,被告人何福康提出在羈押期間有檢舉他人涉黑、涉槍、涉毒等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經庭審查明,該檢舉線索未經查實,不構成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