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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網友反映,甘肅環縣城管執法局的執法車輛沒有正規牌照,懸掛自制車牌上街執法。有關負責人表示,使用自制車牌屬無奈之舉,因審批未通過,但原有車輛無法滿足實際工作需要,並稱自制車牌的車輛現在已經停止使用。
網友反映稱,昨天在環縣街頭看到一輛使用自制車牌的城管執法車,並在城管執法局院內看到了多輛同樣牌照的車。網友提供的圖片顯示,幾輛五菱宏光車身寫有『城管執法』4個字,車頭及車尾懸掛牌照處沒有懸掛正規牌照,而是白底藍字的自制牌照,分別為『城管執法-005』『城管執法-006』等字樣。
環縣城管執法局方姓副局長稱,執法局一共有10輛執法車,其中有5輛使用的是自制牌照。他解釋稱,因原有車輛無法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去年向省政府提出購車申請,但審批未通過。為此,執法局向縣政府申請購買了5輛車以備工作使用,但因省政府的公車審批未通過,故一直無法辦理車牌。這位副局長同時解釋稱,使用自制牌照的車輛已於7月底停用。
知情人稱,環縣交警隊了解相關情況,但礙於雙方都是行政機關,不好管理。記者致電環縣交警大隊,始終無人接聽。
環縣政府辦工作人員證實了執法局方副局長的說法,並稱已和執法局溝通,目前正通過縣政府采購中心統一向省政府提交申請。
城管自制車牌執法並非首例。2009年,有報道稱陝西山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自制車牌『城管HS001、城管HS002』執法。2007年,河南商丘也有城管被曝自制車牌上街執法,工作人員稱為了『便於辨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其中包括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