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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刑法修正案(九)於日前經審議通過,其中的諸多亮點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連日來,不斷有市民打進本報熱線,表達對“修九”的關注及看法。記者注意到,其中關於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條款最受矚目。爲此,記者特別採訪了天津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霖律師,對相關條款進行深度解讀。
變化一
不需特殊身份皆可被追刑責
田霖介紹,《刑法》第253條原條文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但隨着網絡購物、支付平臺的興起,公民在網上實名註冊並提供個人詳細信息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從而使這些單位輕易地獲得了公民個人信息,也由此導致個人信息泄露嚴重,急需法律嚴加規制。“修九”第17條將上述兩罪名的犯罪主體擴大爲一般主體及單位,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個人及任何單位均能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變化二
獲取方式不限彌補追責空白
根據《刑法》原條文規定,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僅就個人或單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兩種途徑獲取信息的方式進行規制。對於通過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後,又將該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的行爲,現行刑法並沒有相關處罰的規定。“修九”恰好彌補了這一空白點,擴大了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爲的打擊範圍。
變化三
最高刑期增加加大處罰力度
對於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處罰,《刑法》原條文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說,修改前凡是構成此罪的最高刑期爲三年。而“修九”則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時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從中可見立法機關大大加強了對此罪的打擊力度。
田霖表示,近年來,因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等案件的發生呈急劇上升趨勢。特別是某些特定行業的工作人員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把公民基於對這些單位及工作人員的信任而提供的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這無疑破壞了社會的信任平衡,使公民的安全指數降低並給被害公民造成經濟損失。這次《刑法》的修改,對維護信息安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起到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