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近日,四川宜賓市首富章英啟遭人綁架勒索1億元。17日下午,宜賓警方證實,伊力集團董事長章英啟確實受脅迫參與殺害了一名按摩店員工,綁匪將殺人過程拍攝下來作為威脅證據,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如果沒有被綁架者被脅迫殺害一名女子這一情節,這起案件只是一件普通的綁架案,最後人質安全獲救,綁匪全部被捕,也是比較圓滿的結局。然而天不遂人願,有一名無辜的陌生女子受到牽連失去了生命,整件案件最大的爭議也就在於此,首富被脅迫殺人究竟會不會被判刑,會判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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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媒體報道被脅迫殺人案,總會在網上引起熱議,的確於情於法,此類案件都存在著值得我們討論的地方。就目前宜賓警方證實的部分案情來看,四名犯罪嫌疑人綁架章英啟後,為了威逼他在拿錢的途中不報警,逼迫他殺害他人,並對殺人過程拍攝留作證據,纔將他放回家取錢。由於案件還在偵辦中,警方不便透露具體的案情,所以被綁架者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並不能准確判斷出來,有律師表示從現在所公布的案情來看,章英啟應該屬於被脅迫殺人者。查看以往案例,被脅迫殺人者有的是沒受到起訴,有的是起訴後被法院判決無罪或有罪免責。就網上爭論比較多的『緊急避難說』來看,《刑法》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筆者認為章英啟這種行為尚不能構成緊急避險,他在這點上還是存在些許私心的,雖然是被逼參與殺人,但整個過程是自己親自動手勒死對方,行動並沒有被完全限制,而是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而造成第三人的死亡,構成了一定社會危害性,顯然已經超過了必要限度,應該負有法律責任。 | ||
當然縱觀這類案件,被綁架者還有另一個選擇,就是不考慮自己生死,不對第三人行凶,但把自身置於被綁架者的角度思考一下,在生命受到極大威脅的情況下自己會做出何種選擇,犧牲自己還是傷害他人,這的確是件很痛苦的事。回到此次案件,章英啟遭受綁架、脅迫等情況雖受同情,但這並不能成為殺害他人的辯解理由。最終,章英啟會負有何種法律責任仍要等待案件偵辦結束,現在還不能簡單下定論。 | ||
摘要:一種聲音認為,被脅迫殺人的人應當受刑責追究,但可以免除處罰。被脅迫犯罪,也只是被強迫而已,做不做仍是自己的選擇,比如被脅迫殺害一人,對方就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去殺人,自己的生命還不一定就會失去,因此,被脅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時,作為被脅迫者,屬於脅從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詳細>>】 摘要:鑒於此案正在偵辦中,現在來談被脅迫殺人者的罪與罰不免為時尚早。但章某某仍正常上班,並不意味著他就不需承擔法律責任。易言之,即便章某某要為其『殺人』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他也享有在庭審前不被羈押的權利。對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等強制措施,除法律要件之外,還以『必要性』為前提。審前羈押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訴訟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發生新的社會危害。章某某雖然涉嫌『殺人』,但其被脅迫殺人與主動殺人等暴力犯罪行為在社會危險性上相距甚遠,同時作為綁架案受害人的章某某也沒有防礙訴訟順利進行的理由。允許其『正常上班』對於刑事司法而言,亦屬正常。【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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