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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年以來,市環保局以新《環保法》爲利器,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爲動力,持續加大環境執法監管檢查力度,始終保持對環境違法行爲高壓態勢,嚴管重罰各類環境違法行爲,有力地震懾了違法排污企業。2015年10月,全市環保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5702人次,檢查企業、點位2943家次,立案131起,下達責令改正決定114起;下達行政處罰決定60起,其中涉及大氣類9起、水類4起、固體廢物類6起、違法建設項目類41起,共處罰款207.23萬元;實施查封扣押5件。
對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天津春發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惡臭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2015年8月21日,東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春發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監測,發現該單位排放惡臭污染物超過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上述行爲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的規定,2015年9月10日,東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爲。同時,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5年10月23日,東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13萬元。
二、倍耐力(天津)橡塑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案
2015年10月20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寶坻區潮陽街工業園區的倍耐力(天津)橡塑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橡膠製品製造項目未建設配套的環保設施,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上述行爲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應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5年11月2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生產,並處罰款10萬元。
三、天津永亮橡塑製品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案
2015年10月20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潮陽街工業園區內的天津永亮橡塑製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橡膠鞋底生產項目未建設配套的環保設施,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上述行爲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應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5年11月2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停止生產,並處罰款10萬元。
四、天津市三勳精密機電製品有限公司未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案
2015年9月14日,津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三勳精密機電製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2015年度未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未按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的規定,2015年10月25日,津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爲,並處罰款10萬元。
五、津南區合利信烤漆廠利用滲坑排放含重金屬廢水案
2015年7月30日,津南區環保局會同津南區雙橋河鎮派出所對位於津南區雙橋河鎮小營盤村合利信烤漆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利用滲坑外排生產廢水,經監測,廢水中重金屬鋅含量爲259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規定的排放限值,超標50.8倍。該單位的行爲違反了“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禁止非法排放重金屬等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3倍以上”的規定,2015年7月31日,津南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津南分局進行處理。
上述行爲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坑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水”的規定,依據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利用滲坑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水,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5年10月28日,津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爲,消除污染,並處罰款10萬元。
六、天津裕津頁岩製品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
2015年10月9日,薊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裕津頁岩製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建設項目配套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上述行爲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配套的環保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應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5年10月26日,薊縣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停止生產,並處罰款5萬元。
七、天津市少彬金昊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驗先投”案
2015年10月9日,薊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少彬金昊建築材料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建設項目的配套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上述行爲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配套的環保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應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5年10月26日,薊縣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生產,並處罰款5萬元。
八、天津市靜海縣振興鍍鋅管有限公司爐前煤煤質超標案
2015年7月29日,靜海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靜海縣振興鍍鋅管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監測,發現該單位1號鍋爐傳送帶上正在使用的爐前煤全硫量爲0.86%,超過《工業和民用煤質量》(DB12/106-2013)規定的標準。上述行爲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燃煤”的規定,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燃煤,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罰款”的規定,2015年10月27日,靜海縣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劣質煤改用低硫優質煤,並處罰款1萬元。
九、天津市港虹地毯有限公司廢水超標排放案
2015年9月18日,武清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港虹地毯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的染沙廢水經處理後排入場外南側水溝,經監測,該廢水中COD排放濃度爲66.1mg/L,超過了《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08)規定的排放限值。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規定,2015年9月25日,武清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爲。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處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5年10月21日,武清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3785元(應繳廢水排污費五倍)。
十、西青區宏祥發金屬表面處理廠廢水超標排放案
2015年9月10日,西青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西青區的宏祥發金屬表面處理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廢水的污染物濃度超過了《天津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08)規定的排放限值。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2015年9月28日,西青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污的行爲。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責令限期治理,處排污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規定, 2015年10月16日,西青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罰款6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