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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1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公安機關、婦聯等主體也可代家暴當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當天在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借鑑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總結中國部分地區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試點經驗,反家暴法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介紹稱,人身安全保護令是草案的一大亮點,但部分委員提出,草案初次審議中的規定比較原則,建議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和約束力。草案二審稿作出若干修改,例如將可代爲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由近親屬擴大到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救助管理機構;規定緊急情況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等。
此外,草案二審稿修改了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將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爲納入家庭暴力範疇。同時在附則中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草案二審稿強化了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等人羣的保護,增加了關於公安機關、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救助遭受家庭暴力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相關義務的規定。草案同時還規定,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以及重病患者給予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