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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晚,蕪湖職業技術學院的一名女大學生被兩名男同學帶進學校對面的賓館,1月1日凌晨墜樓身亡。警方經調查認為系意外事件,此結論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不乏質疑聲。蕪湖警方針對質疑,做出了相應解釋。
>>事件
女孩墜亡排除他殺引爭議
據警方透露:2015年12月31日下午,死者陳某通過QQ要求季某和吳某一同前往酒吧跨年狂歡,當晚入住學校對面的天都商務酒店。3人入住8618房間後,季某和死者陳某睡在靠近衛生間的一張床上,吳某睡在靠著窗子的一張床上。3人相繼入睡,直到凌晨5點左右,睡在靠窗位置的吳某被驚醒,吳某表示等他坐起來時,已經發現陳某在窗簾後面的窗臺上面,伸手准備去拉的時候,陳某從樓上墜下。
案發後,警方隨即封鎖了事發的8618房間,並進行現場證據采集。同時,對25名相關人員進行了30次以上的詢問,得出三點結論:
1.排除他殺:首先,從3人入住到季某、吳某出門報警,沒有外人進入。其次,季某、吳某與死者關系較好,沒有情、財、仇這樣的矛盾。再次,結合對死者的屍體解剖、檢驗鑒定、8618房間的現場勘查,以及對吳某、季某的體表檢驗,排除兩人對陳某實施了故意加害的客觀行為。最後,8618房間內提取的40多份樣本,包括屍體上提取的檢材和案發現場提取的檢材(死者體內或者現場衛生紙等物品上)均未發現人體精斑反應。
2.排除死者自殺。通過對死者家屬和同學走訪調查發現:死者性格開朗,排除了其有自殺傾向和相關證據。
3.死者的死亡屬於醉酒下墜樓,屬意外事件。死者的死亡原因是高墜導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100毫昇含酒精152毫克,屬於重度醉酒。
針對這起女大學生醉酒墜亡事件,警方的調查已經畫上了句號,死者家屬也表示認同警方所做的調查結論。不過,警方公布結論後引發公眾很多質疑。
>>全程監控公布
醉酒女孩身份證被拿來開房
當晚8點多陳某、吳某和季某出現在學校北大門附近,在小賣部買過東西後乘出租車前往酒吧。
當晚9點多3人通過酒吧的安檢門,坐在酒吧的51號卡座,點了一瓶酒和一些飲料。事後警方從酒吧提取了同類型的一瓶酒,檢測其酒精含量為64.7%。其間,陳某還到鄰桌與其他客人一起玩游戲喝酒。
1日凌晨1點多吳某攙扶著陳某走到酒吧大廳,畫面中陳某身體明顯晃動,有點站不住。由於學校規定晚上11點前必須返校,3人決定到學校對面找一家賓館過夜。下了出租車以後,吳某背著陳某,季某拿著衣物走在前面。
1日凌晨2點41分季某首先來到一家快捷賓館,因酒店客滿,然後他又到了隔壁的天都商務酒店,兩分鍾後吳某背著陳某也走進了酒店。進入酒店後,由季某負責到吧臺登記,由於當晚季某未帶身份證,便使用了死者陳某和吳某的身份證進行登記。
1日凌晨2點48分3人進入酒店的電梯,隨後到了六樓。
1日凌晨2點49分3人進入六樓的8618房間。
1日凌晨5點05分季某和吳某相繼只穿內褲跑出房間,到一樓大廳叫服務員報警。
>>釋疑·蕪湖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董劍
醉酒的陳某是如何爬上窗臺墜樓的?
董劍:通過現場勘察,8618房間的窗戶最大只能開到28厘米,我們對死者陳某進行屍體檢驗,頭部的厚度是18.5厘米,側身完全可以從窗戶通過。
董劍:事情發生以後,我在第一時間對8618房間的現場進行了勘察,當時勘察的時候賓館的窗戶能拉開到28厘米,此後賓館立即對所有的窗戶進行了改造,已經遠遠小於28厘米,改造以後的房間人頭都是出不去的。
記者實地探訪,改造的說法得到了賓館負責人的證實,而且窗框裡改造留下的螺絲眼還清晰可見。
家屬查看其它房間後發現窗戶只能開啟十幾厘米,人根本不可能出去。
為何死者陳某赤裸下身,穿的打底褲去哪了?
董劍:我們警方再次對所有的監控錄像進行了核實,通過我們的核查以及律師查閱視頻監控,發現死者陳某在進入電梯前和出電梯衣著並沒有變化,是完全一致的。陳某在出校門時就沒有穿這條打底褲,後來這條打底褲在她遺留在賓館裡面的挎包裡面被發現。
陳某有沒有可能在進入賓館前就已經死亡?
董劍:通過我們警方對8618房間裡面的現場勘查,特別是重點對屍體的檢驗,通過胃內容,通過屍溫、屍斑、屍僵確定死亡時間,可以得出死者陳某在進賓館的時候仍然是有生命體征的。
為何兩名男生全身僅著內褲,他們脫衣服是要做什麼?
董劍:結合對吳某、季某的詢問,以及對他們同學的調查,吳某和季某平時就有光身睡覺的習慣,當晚他們都是脫光上身只穿內褲睡覺的,所以事發以後兩人情急之下只穿著內褲光著上身奔出8618房間。
家屬
認同警方所做調查結論
安徽省公安廳設立的『警探』微信公眾號1月9日對話蕪湖警方,以及參與現場鑒定、屍體解剖的法醫。
該文稱,蕪湖市公安局副局長胡建平表示,1月8日下午,死者家屬在律師的陪同下,來到蕪湖市公安局鳩江分局。死者家屬及其聘請的律師認同蕪湖警方對墜樓事件為意外事件的定性,並感謝了每一位為調查妹妹墜樓事件進行過細致認真工作的民警。事件後續工作中涉及的民事賠償,蕪湖警方將協助死者家屬與校方、賓館及另兩名當事人進行調解,盡可能提供一切幫助。
『1月1日妹妹的突然逝去讓我們陷入巨大的悲痛,通過多日來與警方的溝通及律師調閱卷宗,我們認為警方對該事件的調查是負責任的,我們認同警方對該事件所作的結論。
在此感謝蕪湖警方所做的工作,感謝關心我們的網友、感謝兩位律師。
我們對妹妹逝去的哀傷和追思以後將綿延不絕。好妹妹,希望你在天堂得以安息。對你的思念此生都將如影隨形。我們將盡快開展善後工作,姐姐帶你回家,回到故鄉的小山村。』
——死者陳某的姐姐在其微博上表態
>>法醫出具結論如下:
1.死者全身損傷明顯具有外輕內重、右側為甚的特征,所有損傷可以一次形成,死者骨折、內髒破裂處出血較少,顱骨、長骨損傷嚴重,人為外力不能形成,符合生前高墜致全顱崩裂而死亡。屍體上,除可以一次形成的高墜傷,以及右手、足底等部位的輕微擦傷外,未發現明顯的約束傷、威逼傷、抵抗傷;未發現明顯的捂壓口鼻、扼壓頸部損傷;未發現明顯其他致死性損傷;未發現當晚存在性行為跡象;未發現致昏迷因素。
2.死者肩寬遠大於窗寬,故只能側身出窗。結合現場勘查,分析認為死者系
以其所在房間窗戶為起點,面朝西,側身出窗,重心稍向後(向東)移位,在無水平力作用的情況下,垂直自由落體落入三樓空調池。其右側頭面部首先著地,落點為三樓池子東北角池壁新鮮外牆磚損毀處。
3.死者在墜樓前處於醉酒狀態。
4.現場窗臺上未見大量刮擦痕跡,現場窗戶東下角蛛網未被破壞,故該現場情況不符合死者側身被人塞出窗外墜樓的痕跡。
綜上,因死者不具備自殺動機,故綜合分析認為:本案符合死者在醉酒狀態下,意外墜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