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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市民政局獲悉,4月1日起,本市將調整社會救助範圍和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8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540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根據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日前聯合下發的通知,4月起,本市還將調整低收入家庭救助範圍和標準,城市低收入家庭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調整爲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標準由每戶每月212元調整至每戶每月234元;農村低收入家庭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標準由每戶每月162元調整至每戶每月210元。同時,調整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410元調整爲1560元。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保供養)的集中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080元調整爲1400元,分散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810元調整爲1050元。在此基礎上,還對價補聯動範圍進行調整,城市價補聯動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8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170元;農村價補聯動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810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0元。
另外,爲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加大對低保邊緣羣體中有特殊困難家庭的救助力度,使更多的城鄉低收入困難居民得到有效的救助,根據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日前聯合下發的通知,從4月1日起,家庭財產符合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相關規定,人均月收入高於城鄉低保標準且低於城鄉低保標準150%的城鄉居民家庭,符合下列六種情況之一的,可申請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包括: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家庭、家庭成員中有患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病或門診特殊病的家庭、子女在學(從學齡前至全日制大學)的單親家庭、領取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的家庭、家庭成員均爲60週歲以上老年人且無子女的家庭、其他由區(縣)民政、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特殊困難家庭。
符合條件的家庭,依據戶口性質,每戶每月救助標準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請與審批程序,將參照《天津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覈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津民發〔2013〕85號)執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批准獲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發給《天津市城鄉居民低收入救助證》,從批准之日次月起發放救助金,救助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