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糾紛協商不成,到法院去打官司,如果原告請了律師並花了律師費,那麼在法庭上除可主張涉案經濟損失外,能否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本市律師安剛介紹,律師費是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案件並開展有關工作的費用,律師費產生於當事人和律師之間,與所要起訴的人並無直接關聯,還需當事人自己來支付。只有在幾種特殊情況下,原告向被告方提出此類要求,能夠得到法院的酌情支持。
大多數涉及借貸、買賣、婚姻、撫養、繼承等方面的糾紛,律師費要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但在名譽侵權、仲裁、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不正當競爭等案件中,如果原告方請了律師,並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合理的費用,則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擔律師費及其他合理的費用。而在法律援助案件中,雖然不需要支付律師費,但法援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產生的差旅、交通、通訊等必要開支,也可以要求被告方來承擔。
如果當事人擔心一旦糾紛不能解決需要起訴並花費律師費,可在借貸、買賣過程中訂立的書面協議中,約定一旦出現糾紛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並由違約方或敗訴方承擔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