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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飲酒後挪車造成交通事故,爲了干擾民警對其血液裏的酒精含量進行檢測,該男子又狂飲一番,認爲這樣民警就不能認定其剛纔的飲酒行爲。誰知警方依據其狂飲之後的數值以及其他證據,認定其屬於醉酒駕駛。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男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2千元。
2015年11月16日20時許,王某在本市南開區一燒烤店吃飯。飲酒時,有人打電話要求王某挪車,他遂上車進行倒車。李某的白色汽車恰巧停放在後面,王某在倒車過程中,其車輛與李某的車輛有接觸,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爲掩飾酒後駕車行爲,王某回到燒烤店繼續飲酒。民警到達現場進行檢查時,王某爲逃避法律追究,在民警對其血液裏的酒精含量進行檢測前又飲酒,以此干擾民警對其原來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鑑定,認爲這樣民警就不能認定其剛纔的飲酒行爲。經鑑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311.16mg/100ml,屬於醉酒狀態。經公安機關認定,王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案件審理期間,王某與李某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王某一次性賠償李某各項經濟損失3500元,李某對王某的行爲予以諒解。在庭審過程中,王某對各項事實無異議,根據相關證據足以認定其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