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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與幼兒家長及教育工作者有關的那些事,都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合理安排幼兒園佈局
對於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此次通過的學前教育條例有明確的規定: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學齡前兒童的出生狀況、居住分佈、流動趨勢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兒園佈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規劃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幼兒園。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幼兒園裝飾裝修後,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不得向幼兒家長推銷玩教具
條例規定:幼兒園應當按照幼兒園教育綱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動,以遊戲爲基本活動形式,注重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情感態度、行爲習慣、智力、能力的培養,不得給學齡前兒童佈置書面家庭作業。幼兒園不得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輔材料等。
幼兒園的錢得讓家長交得明白
條例規定: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按月收取,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辦幼兒園由其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礎上合理確定,並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超過該類幼兒園的最高收費標準。
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日常生活用品費等代收費項目,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據實收取。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幼兒園有這些行爲要受處罰
“條例”中明確了法律責任,對於幼兒園的一些不當行爲,規定了處罰標準。招生時進行考試或者測試的;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爲入園條件的;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輔材料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經評估檢查不合格的幼兒園,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辦園。
違反本條例規定,幼兒園保育教育人員有歧視、虐待、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及其他侮辱兒童人格、損害兒童身心健康行爲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幼兒園予以教育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教師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