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由於從業性質的差異,律師理解和運用法律,多從權利的角度切入,其職業出發點在於保障權利,實現相互衝突的權利之間的協調和平衡。這樣的視角更契合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要求。
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招錄製度改革正在推進:繼去年5月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討論並原則通過了《關於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檢察官制度改革建議方案》之後,中共中央辦公廳也於近日印發了《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在選拔資格上,確立了政治素養、職業操守、業務能力與從業資歷等幾個方面的要求;在選拔方式上,規定了以考覈審查爲基本方式的選拔方法,並明確了職級及待遇的原則;在改革目標上,要求從律師、法學專家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工作要常態化、制度化。在中國司改的語境下,相比司法系統內的改革方案,中辦印發的《辦法》從政治高度確立了從律師中選拔法官、檢察官的意義,更加清楚地透露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價值方向。
從律師及法學專家中選任法官和檢察官,其意義並非僅在改變法官、檢察官的來源、實現市場經濟下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更在於強化司法者的權利視角。由於從業性質的差異,律師理解和運用法律,多從權利的角度切入,其職業出發點在於保障權利,實現相互衝突的權利之間的協調和平衡。這樣的視角更契合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要求。以這種視角理解和運用法律,無疑使剛性的法律在實際適用時,體現出更顯著的權利時代的特點。
公平正義是抽象的價值原則,在當下中國,它必須通過個案對個體權利的保護來落地,也必須經得起個體視角的評估和丈量。在那些集中反映了中國改革深層矛盾的案件類型中,比如徵地糾紛、拆遷矛盾、環保訴訟、民告官,等等,需要習慣權利優先思維且能嫺熟平衡權利衝突的法官執槌。這不但有利於保護個體權利,也有助於減少一系列諸如集體上訪、羣體性事件等後遺症和社會成本,不僅是一種法治選擇,同樣是一種經濟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上的打破壁壘,並不意味着法學專家和優秀律師能自動“流入”,自動實現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之間的合理流動。近兩年確有法學家在法院履新,但相比之下,北京、廣州等地年輕法官離職做律師的案例所掀起的輿論波瀾更大,並將法官薪資福利、發展前景和法治理想實現可能性等職業“軟硬件”指標帶出了水面。現在的這些指標吸引法律專業畢業生尚可,用來吸引律師精英、法學專家則遠遠不夠。要讓法官和檢察官羣體實現職業化,吸引一個處於“塔尖”上的人才羣體,顯然需要更多後續改革。
從律師和學者中選任檢察官法官,打開了一扇門。一旦實現門裏門外有序流動、常態流動,很可能改變檢察官、法官的職業生態,甚至改變司法生態。恰恰因爲“開門”展現了這種預期,除了象徵意義,其實際效果更值得關注。不妨向公衆公開披上法袍的律師和專家的數量,以及其中的標誌性事件,爲這項改革提供進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