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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廣西奎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暉,將一封請求法院進行受審能力鑒定的申請書,寄給自治區高級法院,要求對一審被判處死刑的上訴人周凌俊,進行受審能力的測評。
2014年11月27日,上訴人周凌俊在南寧華聯超市購物後,因回家後發現其中部分食品短缺,故懷疑是超市工作人員所為。在返回超市要求親自查看視頻未果後,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超市的工作人員及顧客等9人砍傷,其中重傷7人、輕傷2人。偵查機關在隨後的訊問中,發現周凌俊有疑似精神異常表現,故委托南寧市第五醫院(別稱南寧市精神病院)司法鑒定所,對其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鑒定結果顯示,周凌俊患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2016年1月21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宣判周凌俊死刑。當地媒體以『傷人者毫無悔意,公訴人建議重判』為題進行了追蹤報道。
在超市砍傷9人一審被判死刑
6月9日,第二個沒有兒女參加的『端午節』。女兒小英(化名)在桂林高校讀書,兒子羈押在南寧市第一看守所。中飯,老周和妻子凌女士,草草吞下兩顆粽子,陪外婆象征性走完『過節』流程。
『晚飯我們現在基本不吃,用苹果或其他水果替代。兩公婆(當地話,即夫妻倆)想著把身體調理好,將來好照顧兒子!等他出來時,我們得有七八十歲了!』老周估算著說。
這種准備只是夫妻倆的一廂情願。在半年前的一審判決中,他們的兒子周凌俊,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判決死刑。
南寧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周凌俊在公共場所持刀殺人,且濫殺無辜,其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並造成七名受害人重傷二級、兩名受害人輕傷的嚴重後果,周凌俊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法院認為,周凌俊在案發期間患有關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癥,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其故意殺人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綜觀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後意識清楚,對自己殺人行為性質及法律後果均有清醒認識,作案時具有實質性的辨認能力,屬於智能正常,其殺人行為及過程並非受到其精神病癥狀直接支配;周凌俊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凶殺人,在行凶過程中濫殺無辜,行刺時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連續捅刺,可見其手段之凶殘;周凌俊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極大……
綜上,周凌俊雖然具有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但鑒於其殺人主觀惡性大,殺人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故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周凌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果他是正常人,造下這樣的罪孽,怎麼判我們都沒有二話。問題是犯案時他處於精神分裂發病期。』老周至今還沒完全接受現實。
江南玫瑰園小區的三居室,周凌俊的房間還保持著事發當天的狀態:警方搜查時,老周用蠻力撞毀了兒子的房門,一把他早年旅游時買的日式彎柄刀,不知何時被兒子拿到自己房間;飄窗上方的天花板上,兒子用臂力器敲擊的痕跡依舊斑駁,一對失去主人的紅色啞鈴,張著被主人敲裂的紅色皮嘴,靜靜地躺在窗臺上……
事發前給家人打反常電話
時間過了一年半,提起妻子出事前與兒子的那通電話,老周仍然難掩唏噓。
2014年11月27日下午兩點十分左右,妻子凌女士收到了兒子的來電。因為那段時間總有騷擾電話,凌女士啟動了接聽錄音功能。兒子的呼入,成為事發至今母與子間的最後對話。
在老周提供的時長約一分鍾的音頻中,記者聽到周凌俊向母親傾訴,自己剛剛在華聯超市買的面包啊飲料啊很多食品,回家後發現少了許多。
兒子在電話中求助:『去到(華聯)她(指收銀員)還給的嗎?』母親說:『還在她收銀臺那裡她就會給,拿住小票去。在哪個櫃臺去哪裡拿!』……
事發後,老周夫婦一直自責,如果不是家長的指引,兒子可能不會有後來的瘋狂舉動。如果能早點意識到他有病,絕不會動員他回超市追索。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上午,周凌俊在南寧市亭洪路45號北京華聯超市購物回家後,發現少了部分所購買的物品,懷疑被超市的收銀員偷走了。當天下午2時許,周凌俊攜帶購物小票到華聯超市討說法,並要求親自查看超市的監控視頻。
在被收銀員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後,周凌俊開始拍打櫃臺。『約5分鍾後,我感覺自己的右後腰被人打了幾下,接著感覺脖子被捅,回頭看到該男子正用一把黑色的刀捅自己。』收銀員曾某的證言稱。周凌俊隨後又追捅超市內其他工作人員和顧客,共致9人受傷。
老周是從當天手機的新聞頭條上,得知兒子犯案消息的。這個無知又粗心的父親,此時還不知兒子釀下的大禍,與他嚴重的精神疾病相關。
經鑒定患有精神分裂癥
江南公安分局在隨後的訊問中,發現周凌俊有疑似精神異常表現,在案發當日便委托南寧精神病院司法鑒定所,對周凌俊進行作案時精神狀態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隨後出爐的鑒定結果顯示,周凌俊患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他的供述中,充斥著各種妄想猜忌,一會兒懷疑父母給他下毒,一會兒認定有人跟蹤他,甚至還懷疑自己患上了艾滋病。領導、同事和他關系不好,是因為他們都在打壓他,在他的世界中,各種黑惡勢力都在聯手迫害他。華聯超市也是參與迫害他的其中之一。當收銀員告訴他監控涉及個人隱私,這種簡單拒絕無疑點燃了他的爆點。』周凌俊的一審辯護律師韋榮奎告訴記者。
著名心理學博士隋雙戈認為,周凌俊在案發前懷疑父母在他食物中下毒,故而改吃袋裝食品,這是有關系妄想、被害妄想精神疾病的典型表現。而案發當天,他懷疑自己購買的食品被偷,想要看監控視頻被拒絕,他認為是自己遭到了現實的迫害。這是壓垮他這匹駱駝的最後一棵稻草。
韋榮奎認為,一審判決既承認其在案發期間患有關系妄想、被害妄想的精神疾病,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又認為其作案前後意識清楚,對自己殺人性質及法律後果有清楚的認識,『作案時具有實質性的辨認能力,屬於智能正常。周凌俊的殺人行為及過程並非受到其精神病癥狀直接支配所致』,這是矛盾的。
與韋榮奎一樣對死刑判決感到『大跌眼鏡』的,遠不止辯護人一方。受傷最重的收銀員曾某的附帶民事代理人羅霄告訴記者,曾某本人,也沒有想到會有『死刑』這樣一個判決。『理由很簡單,她認為司法鑒定擺在那裡,案發時他處於發病期。』
另外一名受害人莫老的代理人周慧華和楊創,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坦承,正是基於『案發時周凌俊是病人』這一認識,在加害人父母真誠懺悔並積極賠償後,他們支持被害人與家屬達成了諒解協議。
嫌犯父親後悔沒及早發現兒子異常
事發前一年,小英把父親老周的相關信息,上傳到『寶貝回家』網站,期冀為『來路不明』的父親,找到『生命出處』。
『我至今不知道我被撿時的具體時間,只知道是1960年,在南寧火車站旁的雜草中!』老周告訴記者。
按照養母的說法,他當時大約兩三個月大。沒能生育的養母後來發現,這個被丟棄的男嬰,患有嚴重的哮喘病,沒過幾年,他又患上了肺結核。
雖然是養子,但養父母對他視如己出。他們帶著他四處求醫問藥,遍訪民間中醫。最終靠草藥把他的哮喘絕了根。但是,這對老人並未能得養子的濟,先是在他12歲時,養母離他而去,六七年後,養父也因病離世。
總算被拉扯成人的老周,後來靠街頭擺地攤做小買賣過活,也是在這裡,他認識了後來的妻子。
『因為自己是孤兒和棄兒,所以有了兒子後,我非常疼愛他,總想把自己的親情缺憾在他身上找補回來。』老周說,由於不曉得自己家族有否精神病史,所以他忽略了兒子精神病呈現的各種征兆,只當他是被溺愛過度或網癮作祟。
就在華聯超市肇事前約一年,某夜凌晨,兒子瘋狂用啞鈴敲擊頭頂天花板的聲音,將熟睡中的老周吵醒。破門而入後,老周看見兒子站在飄窗陽臺上,正用啞鈴擊打樓頂。『他說樓上總有人吵他,害他睡不著覺。而我們住在隔壁,從未聽到任何聲響。』老周說。
自認兒子是網癮發作的老周,抄起兒子的手提電腦在地上摔碎。隨後和暴怒的兒子對峙在一起,嚇蒙的妻子趕緊撥打110報警……
『出事後我們纔懂,兒子那叫妄想癥,會產生幻覺和幻聽,他總懷疑有人要害他。事發前兩三個月,他已經不吃家中飯菜,可惜都被我們忽略了。既然是家長的失職,我們就要為自己的過失負責!』
父親與受害者的賠償『談判』之路
2016年春節一過,老周就開始了和9名受害人的艱難『談判』之路。
『一開始,很多受害人不敢見我們,擔心我們會和兒子一樣,有同樣的精神病,會做出某些瘋狂舉動。』
他一次次打電話、發短信,表明自己的誠意和悔意,承諾會盡力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補償,以求得受害人的諒解和寬恕。
記者調查得知,在周凌俊肆意砍殺的瞬間,六七十歲的退休老乾部莫老,正在超市采購。當他從茶葉櫃臺走向酒類櫃臺時,有個男子向他靠近。他感到左邊腹部被什麼東西捅了一下,很快有血從腹部流出。
此時,他並未顧到自己的傷情,而是奮力向前追去。在接近收款臺時,他抓過一輛購物車猛力推向周凌俊並將其撞倒,在將他逼停到角落後,在眾人的協作下將其抓獲。之後他纔去接受治療。
『莫老是7位重傷者中歲數最大的。得知我兒子病情後,第一次見面,就和我們達成了諒解協議!』老周告訴記者。
在諒解協議中,記者看到,『鑒於被告人周凌俊在案發時有精神分裂癥,控制能力差,並且開庭前積極賠償給我全部損失(略),我對被告人周凌俊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周凌俊從輕、減輕、免除死刑刑事處罰……』
『因為女兒在讀大學,兒子出事前又貓在家裡不去上班,所以經濟條件十分有限。加之妻子患腎萎縮不能工作,收入全指著我一人。為了湊夠賠償金,我甚至請求孩子外婆,拿出外公去世時留下的12.8萬元的撫恤金。而這筆錢,本來是八旬老人用來養老的!』
截至記者發稿前,已有8位受害人接受了老周夫婦的賠償款,並與他簽署了同樣內容的諒解書,向自治區高院請求為周凌俊免除死刑。
嫌犯寫的邏輯混亂上訴狀
1月25日,在法院一審宣判後第四天,羈押在南寧市第一看守所的周凌俊,自己書寫了一份上訴狀。
在這份長達五頁的上訴狀中,周凌俊稱自己『其實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因受高官迫害引起精神病發纔導致這起案件發生,幕後必有掌權者試圖銷毀證據,避免遭到牽連,以達掩蓋事實真相的目的……請貴院(指最高法)還案件一個真相,將位高權重的大惡之人繩之以法。』
在他闡述的案發起因中,是事發前2個月開始,他發現父母在其飲料中放入潔廁精。之後他在飲食上極為小心,主要靠包裝食品度日。而他購物後發現食物缺失並持刀傷人,乃為『權勢極大的高官勢力,盜取其物品導致其精神失控』。
他甚至認為在開庭過程中,『未讓其穿上法律規定且可辨別身份的羈押囚服,(讓庭審)失去其應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隋雙戈博士認為,從周凌俊行文的字裡行間可以明顯看出,案發至今一年有餘,周凌俊的病情並沒有得到控制,他仍然處於發病期,這從他對父母與高官合謀迫害他的描述中足以獲知。他建議強制治療必須及時跟上。
他的說法,在二審法律援助律師吳暉處得到了證實。6月12日下午,吳暉在南寧市第一看守所會見了周凌俊。此間,他明顯感受到周凌俊極強的戒備心理,不相信任何人,包括提供援助的律師和自己的父母,他把每一個人都當成潛在的加害者。
當律師告訴他,他一年半未得相見的父母,就在看守所外面暴曬著等他消息時,他冷漠的臉上沒有一絲表情。
律師提出受審能力鑒定申請
吳暉告訴記者,此次提出受審能力鑒定申請,是基於會見時發現與周凌俊無法正常溝通,擔心他無法正常行使法律賦予他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因此需要從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專業角度,確認其當下是否適合審判、是否有接受審判的能力。
吳暉說,通過閱卷,他發現周凌俊回答偵查員的問題時與常人不同,表面看他邏輯清晰,但實際上他可能並不清楚回答的後果是什麼。而偵查機關依據周凌俊的供述,認定周凌俊具有殺人的故意,在提請批捕的時候,將其罪名由故意傷害改為故意殺人,檢察機關也以此罪名進行批捕。
在南寧市精神病院,記者調查發現,此前為周凌俊進行司法鑒定的主辦鑒定人已經調離。經向另一位王姓同領域法醫諮詢,記者獲悉,法院最後下判,『取決於對法醫做出的司法鑒定采信與否』。
『一審法院並未否定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結果,但卻不采納由此結果引出的限制刑責能力的意見,把他當成一個正常人追究完全的刑事責任。』吳暉說。
『二審開庭前,家屬又通過積極賠償與受害人達成諒解協議。』吳暉稱。
發稿前,記者進入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輸入『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死刑』兩個關鍵詞,在廣西法院地域內共有35個結果。這35份裁判文書中,法院認定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沒有一例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